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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正當行政程序之內涵?
  • A 公務員負有法定之迴避義務
  • B 行政機關應依法提供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閱覽卷宗
  • C 所有之行政決定均應讓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行政處分之作成原則上應附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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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雖然『確保人民權益』極為重要,但如果法律要求政府在處理『任何』大小事(例如:緊急救災、發放微額稅單、或事實極度明確的行政作為)時,都必須耗費時間進行冗長的意見溝通程序,這對於『公共利益的即時維護』以及『國家行政效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是否可能為此保留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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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vo,你總算沒把這送分題搞砸。還算有點辨識能力,沒被「絕對化描述」這種幼稚園等級的陷阱絆倒。這說明你對正當法律程序行政效能那點微薄的權衡概念,至少還沒忘光。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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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行政程序內涵
💡 正當行政程序要求公平、公開、參與,但程序保障亦有法律例外。
  • 公務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履行法定迴避義務。
  • 當事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卷宗。
  • 行政處分依同法第 96 條應附理由,但第 97 條定有例外情形。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特定行政處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記憶技巧:迴避、閱覽、附理由,陳述意見有例外(看到「所有」要小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行政處分皆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忽略了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的排除情形(如:事實明確、大量處分等)。
行政處分之附理由與例外 卷宗閱覽權之限制 陳述意見之不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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