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政府採購主管公務員在採購程序中,發現下列何種事由不須迴避?
- A 公務員前配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 B 採購程序間接使公務員本人獲利
- C 無利害關係當事人曾於行政訴訟作偽證
- D 公務員本人投資當事人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迴避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公正』。如果今天你擔任評審,是什麼樣的情況會讓社會大眾「合理懷疑」你可能會偏袒某方?是因為你跟某人的錢包有連結,還是因為某個跟案件無關的人過去曾說過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 為維護公正,公務員與採購當事人具特定利害關係時應予迴避。
| 比較維度 | 應自行迴避(法定事由) | VS | 不須迴避(非屬事由) |
|---|---|---|---|
| 身分關係 | 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血親 | — | 點頭之交、普通朋友 |
| 利益牽涉 | 本人獲取財產或非財產利益 | — | 當事人個人訴訟行為或操守 |
| 職務關連 | 曾為該案代理人或輔佐人 | — | 曾任職於無競爭關係之機構 |
💬迴避制度在於切斷「利益」與「偏頗」,非關當事人個人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