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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政府採購主管公務員在採購程序中,發現下列何種事由不須迴避?
  • A 公務員前配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 B 採購程序間接使公務員本人獲利
  • C 無利害關係當事人曾於行政訴訟作偽證
  • D 公務員本人投資當事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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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迴避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公正』。如果今天你擔任評審,是什麼樣的情況會讓社會大眾「合理懷疑」你可能會偏袒某方?是因為你跟某人的錢包有連結,還是因為某個跟案件無關的人過去曾說過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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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廉價的道德判斷給騙了!

答對了就沾沾自喜?先搞清楚《行政程序法》的迴避核心,別再用這種「憑感覺」的思考模式讀書。

  1. 迴避的靈魂是「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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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 執行職務涉及本人或關係人利益時,應依法定程序迴避。
比較維度 應迴避(利益衝突) VS 不須迴避(無衝突)
人員對象 本人、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親屬 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利益性質 財產利益(投資)或非財產利益 他人與案件無關之刑事違法行為
法律效果 應停止執行職務並由代理人執行 依法繼續執行採購程序
💬判斷關鍵在於職務執行是否涉及「特定關係人」的「利益獲取」。
🧠 記憶技巧:本人配偶二親等,財產人事皆要避。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前配偶」已無關係而不須迴避,或將「他人偽證」與「利害關係」混淆。
行政程序法第32條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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