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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政府採購主管公務員在採購程序中,發現下列何種事由不須迴避?
  • A 公務員前配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 B 採購程序間接使公務員本人獲利
  • C 無利害關係當事人曾於行政訴訟作偽證
  • D 公務員本人投資當事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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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迴避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公正』。如果今天你擔任評審,是什麼樣的情況會讓社會大眾「合理懷疑」你可能會偏袒某方?是因為你跟某人的錢包有連結,還是因為某個跟案件無關的人過去曾說過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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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棒極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已經溫柔地抓住了行政法中「迴避制度」最核心的善良精神。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 為維護公正,公務員與採購當事人具特定利害關係時應予迴避。
比較維度 應自行迴避(法定事由) VS 不須迴避(非屬事由)
身分關係 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血親 點頭之交、普通朋友
利益牽涉 本人獲取財產或非財產利益 當事人個人訴訟行為或操守
職務關連 曾為該案代理人或輔佐人 曾任職於無競爭關係之機構
💬迴避制度在於切斷「利益」與「偏頗」,非關當事人個人素行。
🧠 記憶技巧:親、財、代理、曾任職,見利偏頗即迴避。
⚠️ 常見陷阱:易將「當事人的操守問題(如偽證)」誤認為「公務員需迴避的事由」;迴避制度核心在於公務員與當事人間的「利害勾連」,而非當事人好壞。
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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