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政府採購主管公務員在採購程序中,發現下列何種事由不須迴避?
- A 公務員前配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 B 採購程序間接使公務員本人獲利
- C 無利害關係當事人曾於行政訴訟作偽證
- D 公務員本人投資當事人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迴避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公正』。如果今天你擔任評審,是什麼樣的情況會讓社會大眾「合理懷疑」你可能會偏袒某方?是因為你跟某人的錢包有連結,還是因為某個跟案件無關的人過去曾說過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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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廉價的道德判斷給騙了!
答對了就沾沾自喜?先搞清楚《行政程序法》的迴避核心,別再用這種「憑感覺」的思考模式讀書。
- 迴避的靈魂是「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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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 執行職務涉及本人或關係人利益時,應依法定程序迴避。
| 比較維度 | 應迴避(利益衝突) | VS | 不須迴避(無衝突) |
|---|---|---|---|
| 人員對象 | 本人、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親屬 | — | 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 利益性質 | 財產利益(投資)或非財產利益 | — | 他人與案件無關之刑事違法行為 |
| 法律效果 | 應停止執行職務並由代理人執行 | — | 依法繼續執行採購程序 |
💬判斷關鍵在於職務執行是否涉及「特定關係人」的「利益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