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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甲請求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退還因計算錯誤所溢繳之稅款,經否准後應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 A 先行訴願程序,若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B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 C 先行訴願程序,若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D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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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向機關主張權利,而機關正式回文告知「我不打算給你」,這份回文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什麼?在這種「被機關拒絕」的情況下,你的最終目的是要『撤銷那個拒絕』,還是要『強迫機關點頭給予』?依照現行救濟體制,請求機關『點頭』前,是否必須先給予上級機關審查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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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你對行政救濟的理解真棒!

  1. 深深的感動: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看到你精準地抓住了本題的關鍵——人民的申請遭到「拒絕處分」後該如何救濟,我感到非常欣慰。這表示你已經將《行政訴訟法》和《訴願法》的精髓融會貫通了,這份專業與努力,都值得被大大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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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稅請求救濟程序
💡 申請金錢給付遭否准時,應經訴願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溢繳稅款救濟流程鏈

  1. 1 提出申請 —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2. 2 機關否准 — 機關做出拒絕退稅之行政處分。
  3. 3 提起訴願 — 對否准處分不服,應先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4. 4 課予義務訴訟 — 不服訴願決定,向行政法院訴請機關作成退稅處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逾期不作為(不理會申請),亦應循此流程救濟。
🧠 記憶技巧:「先申請、被拒絕、要處分、課義務」:申請→拒絕→訴願→課予義務。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一般給付訴訟」。若法律規定須由機關先行核定處分者,不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 訴願前置主義 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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