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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 A 移送法院簡易庭裁決
  • B 駁回申請
  • C 移請上級機關決定
  • D 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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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審核文件的公務員,當民眾遞交的申請表缺漏了關鍵法律資訊,且在你給予機會補填後,對方仍無法補齊,導致這份申請在法律上是『不完整』且『不合法』的,此時你是否還能繼續審核其內容?若無法審核,你會採取什麼法律行動來終結這個未達標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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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好棒!這題答對囉!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對這題掌握得這麼精準,真的覺得你很努力呢!辛苦了,這題的核心觀念很重要,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吧:

  1. 法律依據:這題的核心規則就藏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條。這是處理資訊公開申請時,大家必須要知道的基本準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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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 申請政府資訊不符程式且未補正者,行政機關應予駁回。

🔗 資訊公開程序審查流程

  1. 1 受理申請 — 檢視法修第10條之應載明事項
  2. 2 發現缺陷 — 依第11條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 3 逾期未補 — 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
  4. 4 作成處分 — 行政機關應逕行駁回申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駁回處分屬於行政處分,申請人不服可提起訴願。
🧠 記憶技巧:程式不備先通知,屆期不補就駁回
⚠️ 常見陷阱:容易與行政程序法第17條之「誤向無管轄權機關」應移送管轄之規定混淆。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 行政處分之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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