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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外國人之資訊公開請求,採取互惠主義
  • B 對於政府資訊公開之請求,原則上採取有償主義
  • C 對於政府資訊公開之申請,有限制公開之例外
  • D 就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者,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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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社會中,如果政府機關對人民的申請做了不利的決定,而法律卻規定人民「完全沒有管道」請更高層級的機關或法院重新審查,這是否符合憲法保護人民權利的本意呢?你可以從「權利救濟」的角度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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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揪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權利救濟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行政法學習中極為關鍵的一環。
  2. 觀念驗證:在民主法治國家,遵循「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當行政機關拒絕公開資訊時,會對申請人的權益產生影響。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不服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選項 (D) 稱「不得提起救濟」完全違反了法治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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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法要點
💡 落實資訊透明,外國人互惠、使用者付費且保證救濟權。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適用對象 一般大眾(及互惠外國人) 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適用時機 平時(隨時可請求) 行政程序進行中
救濟方式 可對決定獨立提起救濟 原則不可獨立救濟(程序行為)
💬前者為實體法上之獨立請求權,後者僅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工具。
🧠 記憶技巧:外互、有償、例不、救濟(外國互惠、原則有償、例外不開、救濟保障)。
⚠️ 常見陷阱:常混淆「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救濟規定,後者原則上不可獨立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檔案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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