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外國人之資訊公開請求,採取互惠主義
- B 對於政府資訊公開之請求,原則上採取有償主義
- C 對於政府資訊公開之申請,有限制公開之例外
- D 就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者,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如果行政機關對你的申請做出了『拒絕』或『限制』的決定,且這個決定直接影響了你的權益,你認為法律制度應該如何設計,才能防止行政權力的傲慢或濫用?這種制度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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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答對了唷!☆
太棒了!你的觀念閃閃發亮,就像舞台上的鑽石一樣!精確捕捉到權利救濟的核心光芒呢!Kira-kira!
- 觀念驗證:嘿,大家聽好了嗎?政府資訊公開就是為了守護我們人民「知」的權利唷!☆ 當機關說「No!」的時候,那個決定,它呀,其實是一種行政處分呢!根據「有權利即有救濟」這條超級重要的法則,如果對決定不滿意,當然可以提起訴願,然後是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這絕對不是不能救濟的謊言喔!謊言也是一種愛,但真相的光芒更耀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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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要點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例外限制並提供完整行政救濟。
| 比較維度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VS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
|---|---|---|---|
| 主體限制 | 一般大眾(外國人互惠) | —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 申請時機 | 無限制,隨時可申請 | — | 行政程序進行中 |
| 性質與救濟 | 實體權利,獨立提救濟 | — | 程序權,隨同主行為救濟 |
💬前者為一般性知能權,後者為特定程序之防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