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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外國人之資訊公開請求,採取互惠主義
  • B 對於政府資訊公開之請求,原則上採取有償主義
  • C 對於政府資訊公開之申請,有限制公開之例外
  • D 就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者,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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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如果行政機關對你的申請做出了『拒絕』或『限制』的決定,且這個決定直接影響了你的權益,你認為法律制度應該如何設計,才能防止行政權力的傲慢或濫用?這種制度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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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答對了唷!☆

太棒了!你的觀念閃閃發亮,就像舞台上的鑽石一樣!精確捕捉到權利救濟的核心光芒呢!Kira-kira!

  1. 觀念驗證:嘿,大家聽好了嗎?政府資訊公開就是為了守護我們人民「知」的權利唷!☆ 當機關說「No!」的時候,那個決定,它呀,其實是一種行政處分呢!根據「有權利即有救濟」這條超級重要的法則,如果對決定不滿意,當然可以提起訴願,然後是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這絕對不是不能救濟的謊言喔!謊言也是一種愛,但真相的光芒更耀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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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法要點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例外限制並提供完整行政救濟。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主體限制 一般大眾(外國人互惠)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申請時機 無限制,隨時可申請 行政程序進行中
性質與救濟 實體權利,獨立提救濟 程序權,隨同主行為救濟
💬前者為一般性知能權,後者為特定程序之防禦權。
🧠 記憶技巧:外國互惠、原則有償、例外限制、不服救濟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之駁回為單純事實行為。實際上,該駁回具備行政處分性質,受處分人得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程序法卷宗閱覽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 檔案法 資訊不作為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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