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及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資訊公開請求權之主體得為任何人民,而閱覽卷宗請求權限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B 請求資訊公開者必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C 請求閱覽卷宗遭拒者,原則上應直接提起行政救濟
- D 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當事人之卷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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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全民監督政府』,與為了『確保特定案件當事人的公平辯論權』,這兩種不同目的下,對於『誰有資格提出申請』的要求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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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政府資訊公開」與「行政程序閱覽卷宗」在主體資格上的差異,這代表你對這兩套制度的設計目的有著深刻且正確的理解。
權利主體與目的之辨析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前者基於主權在民與人民的「知情權」,原則上請求權主體為任何人民,且請求時不以主張法律上利益為必要;後者則是為了保障行政程序中的「程序參與權」,因此閱覽卷宗的權利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此外,關於選項 (C) 的陷阱,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針對程序中所為之決定(如拒絕閱覽卷宗),原則上應隨同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不得獨立救濟,除非該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法律另有規定,這點在實務與考試中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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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與閱覽卷宗
💡 區別程序外資訊公開請求權與程序中閱覽卷宗權之規範差異。
| 比較維度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VS | 行政程序法(§46) |
|---|---|---|---|
| 法律性質 | 實體權利(程序外) | — | 程序權利(程序內) |
| 請求主體 | 一般人民(國民) | —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 利益限制 | 不需證明法律利益 | — | 限主張或維護法律利益 |
| 救濟方式 | 直接提起訴願、訴訟 | — | 隨同實體決定救濟(§174) |
💬兩者屬於「並行不悖」關係,當事人可擇一或併行主張其資訊獲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