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及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資訊公開請求權之主體得為任何人民,而閱覽卷宗請求權限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B 請求資訊公開者必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C 請求閱覽卷宗遭拒者,原則上應直接提起行政救濟
- D 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當事人之卷宗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全民監督政府』,與為了『確保特定案件當事人的公平辯論權』,這兩種不同目的下,對於『誰有資格提出申請』的要求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資訊公開與閱覽卷宗
💡 區別程序外資訊公開請求權與程序中閱覽卷宗權之規範差異。
| 比較維度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VS | 行政程序法(§46) |
|---|---|---|---|
| 法律性質 | 實體權利(程序外) | — | 程序權利(程序內) |
| 請求主體 | 一般人民(國民) | —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 利益限制 | 不需證明法律利益 | — | 限主張或維護法律利益 |
| 救濟方式 | 直接提起訴願、訴訟 | — | 隨同實體決定救濟(§174) |
💬兩者屬於「並行不悖」關係,當事人可擇一或併行主張其資訊獲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