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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及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資訊公開請求權之主體得為任何人民,而閱覽卷宗請求權限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B 請求資訊公開者必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C 請求閱覽卷宗遭拒者,原則上應直接提起行政救濟
  • D 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當事人之卷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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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全民監督政府』,與為了『確保特定案件當事人的公平辯論權』,這兩種不同目的下,對於『誰有資格提出申請』的要求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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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政府資訊公開」與「行政程序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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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公開與閱覽卷宗
💡 區別程序外資訊公開請求權與程序中閱覽卷宗權之規範差異。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行政程序法(§46)
法律性質 實體權利(程序外) 程序權利(程序內)
請求主體 一般人民(國民)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利益限制 不需證明法律利益 限主張或維護法律利益
救濟方式 直接提起訴願、訴訟 隨同實體決定救濟(§174)
💬兩者屬於「並行不悖」關係,當事人可擇一或併行主張其資訊獲取權。
🧠 記憶技巧:政資法:人人皆可,單獨救濟。程序法:當事人限,隨同救濟。
⚠️ 常見陷阱:常混淆兩者之救濟程序,誤以為拒絕閱覽卷宗皆可立即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程序行為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豁免限制 訴願法第49條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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