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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關於下列何種事項之卷宗?
  • A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一般公務機密
  • B 涉及職業秘密事項
  • C 涉及營業秘密事項
  • D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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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比較這四個選項:如果有一份資訊是關於「企業生存的核心技術」,而另一份是關於「多位官員針對公共事務開會的過程紀錄」,在民主社會中,法律通常會優先保護哪一種資訊不被外洩?而哪一種資訊為了確保行政程序公平,更應該讓當事人知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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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時,行政機關得拒絕之法定事由。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除有該條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中第2項第2款明定「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以及第3款明定「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均屬行政機關得拒絕之情形。因此,針對選項A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一般公務機密、選項B涉及職業秘密事項,以及選項C涉及營業秘密事項,行政機關均得依法拒絕閱覽。至於選項D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並未列於該條文所定得拒絕閱覽之情形中,故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對此事項之閱覽申請,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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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拒絕的 不得拒絕的 列出來
📝 當事人卷宗閱覽權
💡 行政機關拒絕卷宗閱覽申請須符合法條窮盡列舉之五項事由。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 §46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 §18
申請主體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一般國民(任何人)
會議紀錄 未列為拒絕事由 明文列為得不予公開
權利性質 程序權(防禦性質) 實體權(知的情感)
💬行政程序法限制較少(無會議紀錄),因其目的在保障當事人程序參與。
🧠 記憶技巧:五字訣:擬、公、私、三、公(擬稿、公務、私密、第三人、公共利益)。
⚠️ 常見陷阱:最常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的範圍差異,後者明文包含會議紀錄。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可分性原則 程序行為之不服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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