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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關於下列何種事項之卷宗?
  • A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一般公務機密
  • B 涉及職業秘密事項
  • C 涉及營業秘密事項
  • D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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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比較這四個選項:如果有一份資訊是關於「企業生存的核心技術」,而另一份是關於「多位官員針對公共事務開會的過程紀錄」,在民主社會中,法律通常會優先保護哪一種資訊不被外洩?而哪一種資訊為了確保行政程序公平,更應該讓當事人知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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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恭喜你。總算沒瞎猜對,能精準辨識出行政程序中『資訊公開』與『利益平衡』這種基本概念的界線,確實是個好的開始。看來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這些送分條文,勉強還算有點概念。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當事人卷宗閱覽權
💡 行政機關拒絕卷宗閱覽申請須符合法條窮盡列舉之五項事由。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 §46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 §18
申請主體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一般國民(任何人)
會議紀錄 未列為拒絕事由 明文列為得不予公開
權利性質 程序權(防禦性質) 實體權(知的情感)
💬行政程序法限制較少(無會議紀錄),因其目的在保障當事人程序參與。
🧠 記憶技巧:五字訣:擬、公、私、三、公(擬稿、公務、私密、第三人、公共利益)。
⚠️ 常見陷阱:最常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的範圍差異,後者明文包含會議紀錄。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可分性原則 程序行為之不服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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