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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應限制公開之政府資訊,何者基於公益之必要仍得公開?
  • A 公開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者
  • B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業務,而取得監督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 C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 D 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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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手中握有的資訊,同時涉及「私人權利」與「社會大眾了解真相的權力」這兩者的衝突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一種什麼樣的「權衡機制」,來決定哪一方的價值更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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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必要與資訊公開的權衡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政府資訊」公開與限制的權衡邏輯有很清晰的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哪些限制是「絕對」的,而哪些限制則留有「公益考量(Public Interest)」的彈性空間。根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 的規定,雖然法律列舉了多項應限制公開的事由,但並非所有限制都一成不變。 選項 (D) 涉及的是個人隱私、職業秘密或著作權,對應到該條文的第 6 款。該款條文設有「但書」規定:如果該資訊對於「公益有必要」、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限制公開之列。相較之下,選項 (A)、(B)、(C) 所提到的刑事裁判公正、監督業務遂行或文化資產保存,其保護的法益性質較為嚴峻,在法律條文中並未如第 6 款般直接賦予機關「因公益必要而公開」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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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之公益衡量
💡 限制公開之資訊若具公益必要性,於特定法規事由下仍得公開。
比較維度 絕對限制事由(如A、C) VS 相對限制事由(如D)
法條依據 政資法§18Ⅰ各款 政資法§18Ⅰ⑥但書
公益衡量 法條未直接明文例外 法條明定具公益必要
保護對象 國家機密、司法公正 隱私、職業秘密
💬第6款(隱私與秘密)是考試中最常考具備「公益衡量」彈性的限制事由。
🧠 記憶技巧:隱私秘密(第6款)有但書:公益、生命、健康、當事人同意。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應限制公開」之政府資訊,只要具備公益性皆可一概公開。實際上僅第6款有最明確的公益衡量但書。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比例原則 資訊自決權 營業秘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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