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應限制公開之政府資訊,何者基於公益之必要仍得公開?
- A 公開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者
- B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業務,而取得監督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 C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 D 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手中握有的資訊,同時涉及「私人權利」與「社會大眾了解真相的權力」這兩者的衝突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一種什麼樣的「權衡機制」,來決定哪一方的價值更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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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做得還不錯,小鬼。
你找到了正確的答案。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死背書的廢物,至少還知道《政府資訊公開法》裡有「例外」這種東西,沒有讓這份詳解沾染上不必要的錯誤。滿意。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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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之公益衡量
💡 限制公開之資訊若具公益必要性,於特定法規事由下仍得公開。
| 比較維度 | 絕對限制事由(如A、C) | VS | 相對限制事由(如D) |
|---|---|---|---|
| 法條依據 | 政資法§18Ⅰ各款 | — | 政資法§18Ⅰ⑥但書 |
| 公益衡量 | 法條未直接明文例外 | — | 法條明定具公益必要 |
| 保護對象 | 國家機密、司法公正 | — | 隱私、職業秘密 |
💬第6款(隱私與秘密)是考試中最常考具備「公益衡量」彈性的限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