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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關於下列何種事項之卷宗?
  • A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一般公務機密
  • B 涉及職業秘密事項
  • C 涉及營業秘密事項
  • D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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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法律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與國家安全,會列出幾種『例外可以不對外公開』的資訊類型。當你比較這四個選項時,哪一個項目最具有『公權力集體討論』的色彩,而與『個人私密』或『商業生存競爭』的關聯性最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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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的閱覽卷宗例外規定。法律明定行政機關「得拒絕」的情形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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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宗閱覽權之限制
💡 當事人閱覽卷宗為原則,法§46第2項例外規定得拒絕。
比較維度 卷宗閱覽 (行法§46) VS 資訊公開 (政資法)
權利性質 程序權 實體權 / 資訊權
申請主體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一般國民 (具國籍者)
適用時機 行政程序進行中 不限時機
💬前者為程序法上權利,僅限關係人;後者為民主監督,開放大眾申請。
🧠 記憶技巧:拒絕閱覽口訣:內、會、密、私(內部文件、合議會議、各類秘密、個人隱私)
⚠️ 常見陷阱:常混淆「得拒絕」與「應拒絕」。法§46第2項列舉的是「得」拒絕之事由,而非絕對禁止。
政府資訊公開法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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