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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關於下列何種事項之卷宗?
  • A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一般公務機密
  • B 涉及職業秘密事項
  • C 涉及營業秘密事項
  • D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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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法律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與國家安全,會列出幾種『例外可以不對外公開』的資訊類型。當你比較這四個選項時,哪一個項目最具有『公權力集體討論』的色彩,而與『個人私密』或『商業生存競爭』的關聯性最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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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閱覽卷宗的行政程序關鍵

呵呵呵,看來你對行政程序的規範掌握得很不錯呢。來,喝口茶,我們一起釐清這個觀念。 關於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的權利,請牢記行政程序法第4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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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卷宗閱覽權
💡 行政程序中閱覽卷宗為原則,僅於法規明定之例外得拒絕。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VS 訴願法第51條
合議機關紀錄 未列入拒絕項目 明文列入拒絕項目
內部準備文件 行政決定前擬稿得拒絕 訴願決定前擬稿得拒絕
秘密保護 包含營業、職業秘密 僅列公務機密(餘由他法)
💬行政程序法對合議紀錄無拒絕規定,考生最常與訴願法第51條規定混淆。
🧠 記憶技巧:擬稿機密要保護;合議紀錄看程序(行政法未禁,訴願法禁止)。
⚠️ 常見陷阱:容易將「訴願法」第51條的拒絕事由,誤套用在「行政程序法」第46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之區分 行政資訊公開與閱覽卷宗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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