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關於下列何種事項之卷宗?
  • A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一般公務機密
  • B 涉及職業秘密事項
  • C 涉及營業秘密事項
  • D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法律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與國家安全,會列出幾種『例外可以不對外公開』的資訊類型。當你比較這四個選項時,哪一個項目最具有『公權力集體討論』的色彩,而與『個人私密』或『商業生存競爭』的關聯性最低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時,行政機關得拒絕之法定事由。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除有該條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中第2項第2款明定「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以及第3款明定「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均屬行政機關得拒絕之情形。因此,針對選項A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一般公務機密、選項B涉及職業秘密事項,以及選項C涉及營業秘密事項,行政機關均得依法拒絕閱覽。至於選項D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並未列於該條文所定得拒絕閱覽之情形中,故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對此事項之閱覽申請,本題正確答案為D。

📝 行政程序卷宗閱覽權
💡 行政程序中閱覽卷宗為原則,僅於法規明定之例外得拒絕。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VS 訴願法第51條
合議機關紀錄 未列入拒絕項目 明文列入拒絕項目
內部準備文件 行政決定前擬稿得拒絕 訴願決定前擬稿得拒絕
秘密保護 包含營業、職業秘密 僅列公務機密(餘由他法)
💬行政程序法對合議紀錄無拒絕規定,考生最常與訴願法第51條規定混淆。
🧠 記憶技巧:擬稿機密要保護;合議紀錄看程序(行政法未禁,訴願法禁止)。
⚠️ 常見陷阱:容易將「訴願法」第51條的拒絕事由,誤套用在「行政程序法」第46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之區分 行政資訊公開與閱覽卷宗之差異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政府資訊公開與行政訴訟程序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