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關於下列何種事項之卷宗?
- A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一般公務機密
- B 涉及職業秘密事項
- C 涉及營業秘密事項
- D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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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法律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與國家安全,會列出幾種『例外可以不對外公開』的資訊類型。當你比較這四個選項時,哪一個項目最具有『公權力集體討論』的色彩,而與『個人私密』或『商業生存競爭』的關聯性最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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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的閱覽卷宗例外規定。法律明定行政機關「得拒絕」的情形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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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閱覽權之限制
💡 當事人閱覽卷宗為原則,法§46第2項例外規定得拒絕。
| 比較維度 | 卷宗閱覽 (行法§46) | VS | 資訊公開 (政資法) |
|---|---|---|---|
| 權利性質 | 程序權 | — | 實體權 / 資訊權 |
| 申請主體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 | 一般國民 (具國籍者) |
| 適用時機 | 行政程序進行中 | — | 不限時機 |
💬前者為程序法上權利,僅限關係人;後者為民主監督,開放大眾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