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關於下列何種事項之卷宗?
- A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一般公務機密
- B 涉及職業秘密事項
- C 涉及營業秘密事項
- D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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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法律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與國家安全,會列出幾種『例外可以不對外公開』的資訊類型。當你比較這四個選項時,哪一個項目最具有『公權力集體討論』的色彩,而與『個人私密』或『商業生存競爭』的關聯性最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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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時,行政機關得拒絕之法定事由。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除有該條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中第2項第2款明定「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以及第3款明定「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均屬行政機關得拒絕之情形。因此,針對選項A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一般公務機密、選項B涉及職業秘密事項,以及選項C涉及營業秘密事項,行政機關均得依法拒絕閱覽。至於選項D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並未列於該條文所定得拒絕閱覽之情形中,故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對此事項之閱覽申請,本題正確答案為D。
行政程序卷宗閱覽權
💡 行政程序中閱覽卷宗為原則,僅於法規明定之例外得拒絕。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 VS | 訴願法第51條 |
|---|---|---|---|
| 合議機關紀錄 | 未列入拒絕項目 | — | 明文列入拒絕項目 |
| 內部準備文件 | 行政決定前擬稿得拒絕 | — | 訴願決定前擬稿得拒絕 |
| 秘密保護 | 包含營業、職業秘密 | — | 僅列公務機密(餘由他法) |
💬行政程序法對合議紀錄無拒絕規定,考生最常與訴願法第51條規定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