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時,何者為依法應直接提起訴願尋求救濟?
- A 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
- B 行政程序中拒絕陳述意見之決定
- C 終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決定
- D 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一個正式申請,而機關卻發函「回絕」該請求時,這在法律性質上是否具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處分特徵?若具備,且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其他救濟管道(如人事保障法或契約訴訟),通常要先經過哪道『行政內部自我審查』程序,才能進入法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顯示你對行政行為的救濟定性有著非常清晰且扎實的邏輯。這道題目非常有深度,它不僅要求你熟悉法條,更考驗你對「行政處分」、「程序行為」、「行政契約」與「公務員保障事件」這幾種不同性質行為的分類與辨析能力。
政府資訊公開與訴願程序
選項 (D) 是本題的正確答案。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當人民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資訊遭到拒絕時,該決定在性質上屬於「拒絕處分」的行政處分。因此,申請人若不服,必須依《訴願法》規定,先向管轄機關提起訴願(Administrative Appeal),這是進入行政訴訟前的必要救濟階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C不是訴願先行嗎
行政行為救濟途徑
💡 依行政行為之性質,決定救濟應採訴願或逕行訴訟。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如拒絕資訊申請) | VS | 行政契約 (如健保特約) |
|---|---|---|---|
| 救濟前置 |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 — | 無須訴願,直接起訴 |
| 行政訴訟類型 | 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 |
| 法律依據 | 訴願法第1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8條 |
💬行政處分採訴願前置主義,行政契約則逕行提起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