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時,何者為依法應直接提起訴願尋求救濟?
- A 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
- B 行政程序中拒絕陳述意見之決定
- C 終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決定
- D 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一個正式申請,而機關卻發函「回絕」該請求時,這在法律性質上是否具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處分特徵?若具備,且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其他救濟管道(如人事保障法或契約訴訟),通常要先經過哪道『行政內部自我審查』程序,才能進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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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的定性以及行政救濟體系的銜接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行政處分與救濟途徑的判斷
本題的核心在於辨識何種行為屬於「行政處分」且適用一般的**訴願(Administrative Appeal)**程序。選項 (D) 「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是行政機關針對人民具體的申請案,就法律上特定權利義務關係所作的否准決定,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典型的行政處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申請人不服時,應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因此它是標準的救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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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是訴願先行嗎
行政行為救濟途徑
💡 依行政行為之性質,決定救濟應採訴願或逕行訴訟。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如拒絕資訊申請) | VS | 行政契約 (如健保特約) |
|---|---|---|---|
| 救濟前置 |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 — | 無須訴願,直接起訴 |
| 行政訴訟類型 | 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 |
| 法律依據 | 訴願法第1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8條 |
💬行政處分採訴願前置主義,行政契約則逕行提起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