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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 A 移送法院簡易庭裁決
  • B 駁回申請
  • C 移請上級機關決定
  • D 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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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政府機關的辦事員,收到一份漏填關鍵資料的申請書。在你多次請對方補齊資料,但對方卻完全不予理會,或是資料根本無法補正時,為了讓這個『未完成』的案子合法地結案,你認為行政程序上最直接且正式的處置方式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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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駁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 申請要件不備且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行政機關應逕行駁回。

🔗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審查流程

  1. 1 提出申請 — 向持有資訊之機關提出申請書
  2. 2 程序審查 — 檢查申請方式或要件是否備齊
  3. 3 命限期補正 — 要件不備但能補正者,應命補正
  4. 4 逕行駁回 — 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駁回
  5. 5 實體決定 — 程序完備後進行實體審查准駁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之豁免限制事由
🧠 記憶技巧:缺件先命補,不補就駁回;程序先審查,實體在後面。
⚠️ 常見陷阱:常誤選(D)舉行聽證。聽證通常用於作成重大剝奪權利處分前,而非程序要件不備之處理。
政府資訊公開限制事由 行政程序法之補正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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