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 A 移送法院簡易庭裁決
- B 駁回申請
- C 移請上級機關決定
- D 舉行聽證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是政府機關的辦事員,收到一份漏填關鍵資料的申請書。在你多次請對方補齊資料,但對方卻完全不予理會,或是資料根本無法補正時,為了讓這個『未完成』的案子合法地結案,你認為行政程序上最直接且正式的處置方式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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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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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 申請要件不備且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行政機關應逕行駁回。
🔗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審查流程
- 1 提出申請 — 向持有資訊之機關提出申請書
- 2 程序審查 — 檢查申請方式或要件是否備齊
- 3 命限期補正 — 要件不備但能補正者,應命補正
- 4 逕行駁回 — 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駁回
- 5 實體決定 — 程序完備後進行實體審查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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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之豁免限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