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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 A 移送法院簡易庭裁決
  • B 駁回申請
  • C 移請上級機關決定
  • D 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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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政府機關的辦事員,收到一份漏填關鍵資料的申請書。在你多次請對方補齊資料,但對方卻完全不予理會,或是資料根本無法補正時,為了讓這個『未完成』的案子合法地結案,你認為行政程序上最直接且正式的處置方式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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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時,若遇到程式或要件不備之處理方式。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條規定:「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由此明文可知,當民眾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且發生無法補正之瑕疵,或是經機關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時,政府機關依法得採取之措施即為逕行駁回其申請,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駁回申請。

📝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 申請程序瑕疵時,應先命補正,逾期或不能補正則駁回。

🔗 程序瑕疵處理流程

  1. 1 收受申請 — 機關審查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第10條
  2. 2 程序不備 — 發現要件缺漏或方式不合法
  3. 3 通知補正 — 依法第11條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4. 4 駁回申請 — 若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則依法駁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駁回後之救濟應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 記憶技巧:瑕疵先補正,不補就駁回。
⚠️ 常見陷阱:易誤選為舉行聽證或移送法院,需注意程序不備在行政程序中通常先採補正原則。
政府資訊公開法 程序瑕疵之補正 行政處分之定義 課予義務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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