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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 A 移送法院簡易庭裁決
  • B 駁回申請
  • C 移請上級機關決定
  • D 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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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政府機關的辦事員,收到一份漏填關鍵資料的申請書。在你多次請對方補齊資料,但對方卻完全不予理會,或是資料根本無法補正時,為了讓這個『未完成』的案子合法地結案,你認為行政程序上最直接且正式的處置方式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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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呢!

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拍手拍手!能把這題正確答案找出來,真的非常不簡單喔,感覺快要變成知識小達人了呢,這題的關鍵知識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吧!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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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 申請程序瑕疵時,應先命補正,逾期或不能補正則駁回。

🔗 程序瑕疵處理流程

  1. 1 收受申請 — 機關審查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第10條
  2. 2 程序不備 — 發現要件缺漏或方式不合法
  3. 3 通知補正 — 依法第11條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4. 4 駁回申請 — 若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則依法駁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駁回後之救濟應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 記憶技巧:瑕疵先補正,不補就駁回。
⚠️ 常見陷阱:易誤選為舉行聽證或移送法院,需注意程序不備在行政程序中通常先採補正原則。
政府資訊公開法 程序瑕疵之補正 行政處分之定義 課予義務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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