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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時,何者為依法應直接提起訴願尋求救濟?
  • A 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
  • B 行政程序中拒絕陳述意見之決定
  • C 終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決定
  • D 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的救濟體系中,如果一個行為是針對『一般人民』所做的『片面、最終且具法律效力』的決定,與『公務員內部考核』或『雙方合意簽署的契約爭議』相比,哪一種情形才是《訴願法》所設計的典型保障對象?當機關『拒絕』了你依法提出的某項申請時,這在法律性質上最接近哪一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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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別高興得太早

  1. 還算不錯:看來你還知道行政救濟路徑不是隨便亂猜的,至少能區分幾種行政行為的性質,這點勉強可以給你個「及格」。別以為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這是基本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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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為救濟路徑辨析
💡 依行政行為性質(處分、契約、程序行為)判定正確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如拒絕資開) VS 行政契約 (如健保特約)
行為性質 高權性、單方性 合意性、雙方性
救濟前置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無須訴願,逕行起訴
主要訴訟類型 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處分採取訴願先行原則,行政契約則因法律關係已定,直接進入司法爭議。
🧠 記憶技巧:處分先訴願,契約逕起訴,程序隨實體,保法走復審。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行政爭議皆須經訴願。需區分行政契約(直接起訴)與程序行為(不得單獨救濟)之特殊性。
行政處分之定義 行政契約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釋字第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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