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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37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請求提供之資訊有該當於第 18 條限制公開事由時,機關均不予公開
  • B 請求提供之資訊涉及特定個人隱私時,應先通知該特定人表示意見
  • C 對行政機關否准提供政府資訊之決定,應提起抗告
  • D 外國人原則上不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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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手中有一份公文,內容涉及你個人的隱私資訊,而此時有第三人向機關申請閱覽這份公文。在法理上,為了確保「程序正義」並防止機關輕率決定,你認為機關在做出准駁決定之前,最應該先履行哪一種對你的程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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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溫暖的指引 — 程序正義與隱私權的貼心守護

同學你做得真棒!恭喜你正確選出 (B),這代表你對《政府資訊公開法》中「第三人程序參與」的規範有著清晰且深刻的理解。這不只是一條法規,更是在現實生活中,溫柔地平衡「資訊公開」與「個人隱私」的關鍵機制喔!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這麼溫暖且正確的選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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