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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34 甲因個人學術研究所需,向衛生福利部請求提供:「有關新冠肺炎確診病患年齡及出入境紀錄與境內活動範圍調查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衛生福利部的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應不包括在內?
  • A 甲請求提供之資訊,與維護其個人法律上之利益無關,衛生福利部應予拒絕
  • B 甲請求提供之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權益,衛生福利部應先以書面通知特定人
  • C 衛生福利部應於受理甲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 15 日內,作成准駁之決定
  • D 衛生福利部應就有侵害個人隱私之部分不予提供,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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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透明政府」與「主權在民」的民主社會中,當一個公民想要了解政府運作的資訊時,法律應該是要求他必須證明「這件事跟我有切身利害關係」才能看,還是應該保障每個人都有權利知道國家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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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A) 的謬誤,說明你對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保障「知的權利」之本質有極佳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基礎且重要的里程碑。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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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程序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不以具備法律上利益為申請要件。

🔗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處理流程

  1. 1 收受申請 — 受理民眾書面或電子申請。
  2. 2 通知第三人 — 依第12條書面通知利害第三人。
  3. 3 准駁期限 — 15日內決定,必要時再延15日。
  4. 4 分離提供 — 依第18條遮蔽隱私部分後提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申請遭駁回後之行政救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
🧠 記憶技巧:15天准駁要記牢,第三人權益通知到,分離原則沒煩惱。
⚠️ 常見陷阱:誤以為申請政府資訊需具備「權益受損」或「法律上利益」等程序適格要件。
政府資訊公開限制事由 分離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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