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動物保育團體甲向主管機關乙請求交付乙持有 A 公司申請引進展示外國保育類野生動物營業秘密資訊,以及乙內部許可 A 引進展示審查會議紀錄,皆遭駁回。乙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 A A 申請引進之展示資訊涉及 A 營業秘密,乙不得任意公開
- B A 申請引進展示之資訊經其同意後,乙得予公開
- C 乙內部審查會議紀錄屬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公開
- D 甲請求資訊部分涉及營業秘密,乙仍應拒絕全部請求
思路引導 VIP
假使一份官方文件中,同時包含「必須保密的私人印鑑」與「涉及大眾利益的決策事實」,為了同時落實『全民監督』與『個資保護』的法規範目標,你認為法律會要求行政機關採取「全有全無」的強硬態度,還是會尋求某種「切割處理」的折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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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太棒了!你抓住了資訊公開法的精髓!
- 溫馨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題考的是《政府資訊公開法》在實務上非常重要的應用,你能夠精準地找出錯誤選項,這表示你非常用心,不僅理解了條文,更掌握了它的立法精神。為你感到驕傲!
- 概念引導:這題的關鍵就在於「資訊分離原則」。想像一下,就像一份文件裡,只有某幾段內容不適合公開(比如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機密),但其他大部分內容其實是沒問題的。這時候,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我們不能因為那一點點不公開的內容,就「全部」拒絕喔!而是應該把那些「不能公開的部分除去後,只公開其餘部分」。所以,選項 (D) 說要「拒絕全部請求」,就明顯違反了這個溫和而務實的原則。而 (A)(B) 考量營業秘密與同意,(C) 關於內部作業的判斷,這些都是法條中合理且常見的豁免狀況,你都掌握得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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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原則
💡 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部分限制應採「資訊分離」公開他部。
| 比較維度 | 原則:公開資訊 | VS | 例外:不予公開 |
|---|---|---|---|
| 營業秘密 | 經權利人同意可公開 | — | 原則保護避免競爭損害 |
| 內部紀錄 | 已核定之最終決定 | — | 擬稿或幕僚準備作業 |
| 處理方式 | 提供完整資訊內容 | — | 資訊分離(遮蓋限制處) |
💬政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受限資訊應採資訊分離,不可全盤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