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訴願之參加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得為參加人
- B 訴願參加應得訴願人之同意
- C 得為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 D 受理訴願機關不得主動通知訴願人以外之人參加訴願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的一項行政決定雖然不是直接針對你,但其結果卻會實質損害到你的權利(例如鄰居蓋房影響你的日照權)時,從公平公正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你這個「法律上的局外人」也能在救濟程序中發聲並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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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訴願法》第 28 條。行政處分之結果若與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法律為保障其聽證權與正當法律程序,允許其參加訴願。選項 (A) 即為法條明定之利害關係人參加情形。至於機關亦可依職權通知(非 D),且參加係為保障自身權益,無須訴願人同意(非 B)。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是訴願法程序題中的基本功,掌握「利害關係人」的參與權益即可輕鬆取分,是法制實務中不可或缺的基礎知識。
訴願參加制度
💡 保障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之程序權,允許其參與訴願程序。
- 依訴願法第28條第1項,利害關係相同者得於決定前申請參加。
- 依訴願法第28條第2項,機關得依職權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
- 訴願參加不須經訴願人同意,係為維護參加人自身法律利益。
- 參加人得獨立進行訴願行為,並得於訴願決定前撤回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