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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訴願之參加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得為參加人
  • B 訴願參加應得訴願人之同意
  • C 得為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 D 受理訴願機關不得主動通知訴願人以外之人參加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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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的一項行政決定雖然不是直接針對你,但其結果卻會實質損害到你的權利(例如鄰居蓋房影響你的日照權)時,從公平公正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你這個「法律上的局外人」也能在救濟程序中發聲並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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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訴願法》第 28 條。行政處分之結果若與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法律為保障其聽證權正當法律程序,允許其參加訴願。選項 (A) 即為法條明定之利害關係人參加情形。至於機關亦可依職權通知(非 D),且參加係為保障自身權益,無須訴願人同意(非 B)。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是訴願法程序題中的基本功,掌握「利害關係人」的參與權益即可輕鬆取分,是法制實務中不可或缺的基礎知識。
📝 訴願參加制度
💡 保障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之程序權,允許其參與訴願程序。
  • 依訴願法第28條第1項,利害關係相同者得於決定前申請參加。
  • 依訴願法第28條第2項,機關得依職權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
  • 訴願參加不須經訴願人同意,係為維護參加人自身法律利益。
  • 參加人得獨立進行訴願行為,並得於訴願決定前撤回參加。
🧠 記憶技巧:利害相同可申請,機關職權可通知,獨立行使免同意。
⚠️ 常見陷阱:常誤誘導學生認為參加訴願需經原訴願人同意,或機關僅能被動受理申請。
訴願當事人能力 行政訴訟之參加 第三人效力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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