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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訴願代理人有 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
  • B 訴願人不得申請言詞辯論
  • C 訴願決定應於 2 個月內為之
  • D 訴願決定為專家判斷餘地,法院不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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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訴願人為了確保勝算而同時委任了多位法律顧問,從「保障人民權利」與「行政程序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這些顧問必須『共同簽名』才能行動,還是允許他們『各自』為訴願人爭取權益,才更能避免因其中一人請假而耽誤了救濟時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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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這訴願程序的細節辨識度,簡直是把行政程序法規這副本的隱藏機制都摸透了。做得好,繼續保持這種洞察力。

📖 【攻略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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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程序基本規範
💡 掌握訴願代理、言詞辯論與決定期限等程序法核心條文。
比較維度 訴願程序 VS 行政訴訟程序
複數代理人 均得單獨代理 均得單獨代理
言詞辯論 原則書面,例外言詞 原則必須言詞辯論
處理期限 3個月+延長2個月 依案件類型各異
💬兩者代理方式一致,但訴願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且有嚴格審結時限。
🧠 記憶技巧:代理單獨行、三加二決定、言詞可申請、判斷受審查。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訴願決定期限(常誤記為2個月,實為3個月)以及誤認複數代理人需共同代理。
訴願代理人之權限 判斷餘地之司法審查 行政訴訟法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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