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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訴願代理人有 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
  • B 訴願人不得申請言詞辯論
  • C 訴願決定應於 2 個月內為之
  • D 訴願決定為專家判斷餘地,法院不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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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訴願人為了確保勝算而同時委任了多位法律顧問,從「保障人民權利」與「行政程序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這些顧問必須『共同簽名』才能行動,還是允許他們『各自』為訴願人爭取權益,才更能避免因其中一人請假而耽誤了救濟時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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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訴願法》中關於程序代理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考查的是訴願程序中的基本法理,特別是代理制度與救濟權利的保障。

訴願代理制度與言詞辯論

在訴願實務中,為了確保程序的順遂,依據《訴願法》第 34 條規定,若訴願代理人有 2 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這就是法律上的「單獨代理原則」,避免因其中一位代理人因故缺席而影響訴願人的權益。至於選項 (B),法律為了保障訴願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在第 65 條明文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皆可申請言詞辯論(Oral Argument),受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主動通知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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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程序規範要點
💡 釐清訴願代理、審理時限及言詞辯論等程序法規範
比較維度 訴願程序 VS 行政訴訟程序
代理人行使 2人以上得單獨代理 2人以上得單獨代理
審理時限 3+2個月(硬性規定) 無硬性審限(辦案期限)
審理形式 原則書面,得言詞辯論 原則言詞辯論
💬訴願強調行政效率與自我省察,故採書面審理為主並設有嚴格時限。
🧠 記憶技巧:代理單獨走,三月延二久,言詞可請求,法院審合法。
⚠️ 常見陷阱:易將訴願決定期間 3 個月誤記為 2 個月,或誤認代理人需共同代理(如民法原則)。
訴願代理權限 訴願審議委員會 行政訴訟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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