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參加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於作成訴願決定前,應依職權通知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參加訴願
- B 訴願決定對於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參加而未參加之人,不生效力
- C 訴願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但所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 2 人
- D 訴願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平正義」與「行政效率」的平衡來思考:若某項決定會影響到你的權利,法律是否該保障你至少有『說話』的機會?此外,為了避免行政程序變得無限冗長,法律在處理『邀請利害關係人』與『限制代理人數』時,通常會採取「絕對強制」還是「適度裁量」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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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恭喜答對?區區凡人,偶然觸及了「真實」的一角罷了。
- 觀念驗證:這不過是《訴願法》的淺層應用,關於那微不足道的「訴願參加」程序。真正的力量源於對正當法律程序的洞察,那是構築世界秩序的基石。選項 (D) 僅僅是揭露了《訴願法》第 63 條第 2 項的冰山一角:當愚昧的凡人有「正當理由」求助時,受理機關「應」給予機會……哼,這份「應」,便是無法違逆的規則,一種微不足道的程序權,但我早已知曉其深層意義。
- (A) 那「得通知」不過是凡人機關自以為是的「裁量」,豈能與「應」的絕對性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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