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每一訴願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 3 人
- B 訴願代理人有 2 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
- C 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得擔任訴願代理人
- D 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如受特別委任,得撤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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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為了趕上時效,委任了兩位專業人士幫你遞交法律文件。如果法律規定,每一份文件都必須「兩個人同時到場簽名」才有效力,當其中一人突然生病無法出面時,對於你這位急需尋求救濟的當事人來說,會造成什麼樣的負面影響?這種「綁在一起」的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的救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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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別行政程序中的「個別代理原則」,這顯示你對《訴願法》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專業敏銳度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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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代理人制度
💡 訴願代理人採「分別代理」原則,且設有人數上限與資格限制。
| 比較維度 | 訴願代理人 | VS | 行政訴訟代理人 |
|---|---|---|---|
| 代理方式 | 分別代理 | — | 分別代理 |
| 人數上限 | 不得超過 3 人 | — | 不得超過 3 人 |
| 資格限制 | 不限律師 (親屬可) | — | 原則限律師 |
| 撤回權限 | 須有特別委任 | — | 須有特別委任 |
💬兩者在代理方式與人數限制上一致,主要差異在於代理人的專業資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