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每一訴願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 3 人
- B 訴願代理人有 2 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
- C 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得擔任訴願代理人
- D 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如受特別委任,得撤回訴願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為了趕上時效,委任了兩位專業人士幫你遞交法律文件。如果法律規定,每一份文件都必須「兩個人同時到場簽名」才有效力,當其中一人突然生病無法出面時,對於你這位急需尋求救濟的當事人來說,會造成什麼樣的負面影響?這種「綁在一起」的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的救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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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訴願代理人敘述錯誤之選項。依據訴願法第36條規定:「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由此明文可知,當訴願人委任兩名以上之訴願代理人時,每一位代理人依法皆具有單獨代理訴願人之權限,無須共同代理。因此,選項B敘述「訴願代理人有 2 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與法條規定完全相反,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訴願代理人制度
💡 規範訴願代理人之人數限制、代理權限範圍與代理方式。
| 比較維度 | 一般委任事項 | VS | 特別委任事項 |
|---|---|---|---|
| 權限範圍 | 得為一切訴願行為 | — | 包含撤回訴願之權 |
| 撤回訴願 | 原則上不得撤回 | — | 得撤回訴願 |
| 代理方式 | 各代理人得各自代理 | — | 各代理人得各自代理 |
| 人數限制 | 上限 3 人 | — | 上限 3 人 |
💬訴願代理人採各自代理制,非共同代理;撤回訴願則屬法律明定的特別委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