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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每一訴願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 3 人
  • B 訴願代理人有 2 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
  • C 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得擔任訴願代理人
  • D 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如受特別委任,得撤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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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為了趕上時效,委任了兩位專業人士幫你遞交法律文件。如果法律規定,每一份文件都必須「兩個人同時到場簽名」才有效力,當其中一人突然生病無法出面時,對於你這位急需尋求救濟的當事人來說,會造成什麼樣的負面影響?這種「綁在一起」的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的救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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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別行政程序中的「個別代理原則」,這顯示你對《訴願法》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專業敏銳度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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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代理人制度
💡 訴願代理人採「分別代理」原則,且設有人數上限與資格限制。
比較維度 訴願代理人 VS 行政訴訟代理人
代理方式 分別代理 分別代理
人數上限 不得超過 3 人 不得超過 3 人
資格限制 不限律師 (親屬可) 原則限律師
撤回權限 須有特別委任 須有特別委任
💬兩者在代理方式與人數限制上一致,主要差異在於代理人的專業資格要求。
🧠 記憶技巧:代理上限 3 人,分別代理非共同;親屬亦可當,撤回須特別。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於「共同代理」,法規為便利當事人,原則上均採「分別(單獨)代理」。
特別委任事項 行政訴訟代理人 訴願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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