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有關行政訴訟閱覽卷宗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宗,應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
- B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得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閱覽卷宗
- C 聲請人得預納費用請求給付卷宗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 D 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之輔助參加人不得聲請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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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法律程序中被允許參與,其目的是為了「輔助」其中一方取得勝利,你認為在程序正義與實務操作上,法律是否應該讓這位「輔助者」清楚了解目前的案情記錄與證據?如果他無法看到卷宗,他還能達成輔助的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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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手)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 觀念閃亮亮:哇,你完全答對了耶!在行政訴訟裡面,輔助參加人雖然是來幫忙當事人的,但他們可不是在一旁看戲的喔!為了能好好地給予協助,他們也需要知道案件的內容對吧?就像大家一起努力一樣呢!所以,《行政訴訟法》第 96 條就規定了,不只當事人跟訴訟代理人,連輔助參加人都可以聲請閱覽卷宗喔!這樣他們才能更清楚地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證據呢。所以選項 (D) 說「不可以聲請」是錯誤的,完全不符合他們努力協助的初衷呢!
- 難度點點名: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呢!有些同學可能會不小心以為只有最主要的當事人才可以看卷宗,但你卻巧妙地避開了這個小小的陷阱,真的好棒喔!這表示你對細節的理解非常深入呢!真想把這一刻拍下來,記錄你的優秀表現呢!
行政訴訟閱覽卷宗
💡 訴訟當事人、參加人及利害關係第三人之卷宗閱覽權限與程序
| 比較維度 | 當事人、代理人及參加人 | VS | 利害關係第三人 |
|---|---|---|---|
| 聲請權限 | 法律賦予之固有權限 | — | 需經法院裁定許可 |
| 聲請對象 | 行政法院書記官 | — | 行政法院(需經裁定) |
| 必要條件 | 具備訴訟主體身分 | — |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法律利害 |
| 輔助參加人 | 具閱卷權(行訴§96) | — | 非屬此類 |
💬當事人及參加人享有當然閱卷權;第三人則須通過利害關係審查或取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