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有關行政訴訟閱覽卷宗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宗,應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
- B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得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閱覽卷宗
- C 聲請人得預納費用請求給付卷宗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 D 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之輔助參加人不得聲請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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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法律程序中被允許參與,其目的是為了「輔助」其中一方取得勝利,你認為在程序正義與實務操作上,法律是否應該讓這位「輔助者」清楚了解目前的案情記錄與證據?如果他無法看到卷宗,他還能達成輔助的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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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閱覽卷宗之相關規範。依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明文規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本法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由此可知,行政訴訟法第44條之參加人亦得依法聲請閱覽卷宗。因此,選項D敘述行政訴訟法第44條之輔助參加人不得聲請閱覽卷宗,顯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行政訴訟閱覽卷宗
💡 行政訴訟閱卷權包含當事人、代理人、參加人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比較維度 | 當事人、代理人、參加人 | VS | 第三人 |
|---|---|---|---|
| 聲請對象 | 行政法院書記官 | — | 行政法院(經裁定) |
| 主觀條件 | 具備訴訟地位即可 | — | 當事人同意或有利害關係 |
| 行使方式 | 閱覽、抄錄、影印、攝影 | — | 裁定許可之範圍內 |
💬當事人及參加人享有法定閱卷權,第三人閱卷則受利害關係及裁定程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