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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有關行政訴訟閱覽卷宗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宗,應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
  • B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得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閱覽卷宗
  • C 聲請人得預納費用請求給付卷宗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 D 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之輔助參加人不得聲請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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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法律程序中被允許參與,其目的是為了「輔助」其中一方取得勝利,你認為在程序正義與實務操作上,法律是否應該讓這位「輔助者」清楚了解目前的案情記錄與證據?如果他無法看到卷宗,他還能達成輔助的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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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閱覽卷宗之相關規範。依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明文規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本法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由此可知,行政訴訟法第44條之參加人亦得依法聲請閱覽卷宗。因此,選項D敘述行政訴訟法第44條之輔助參加人不得聲請閱覽卷宗,顯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 行政訴訟閱覽卷宗
💡 行政訴訟閱卷權包含當事人、代理人、參加人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比較維度 當事人、代理人、參加人 VS 第三人
聲請對象 行政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院(經裁定)
主觀條件 具備訴訟地位即可 當事人同意或有利害關係
行使方式 閱覽、抄錄、影印、攝影 裁定許可之範圍內
💬當事人及參加人享有法定閱卷權,第三人閱卷則受利害關係及裁定程序之限制。
🧠 記憶技巧:當事參加找書記,第三利害要裁定;影印攝影皆可得,輔助參加不被踢。
⚠️ 常見陷阱:常考點在於「輔助參加人」有無閱卷權,法律明定其與當事人權限相近。此外,第三人閱卷需經法院「裁定」而非書記官自行處分。
輔助參加人之訴訟地位 閱卷權之限制與保護隱私 行政程序法之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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