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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調查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院得依舉證人之聲請調查第三人所持有之文書
  • B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 C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訴訟類型,以撤銷訴訟為限
  • D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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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訴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行政權的合法行使並保護個人權利。如果法官僅在某一種特定的訴訟類型中主動尋找真相,而在其他可能涉及大眾利益或公共秩序的案件中卻完全受限於當事人提供的資料,這是否符合『追求實體正義』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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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精確掌握了行政訴訟法中最重要的「職權調查」核心概念,這在國考中是必考的重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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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證據調查
💡 法院負有職權調查義務,不受訴訟類型限制或當事人自認完全拘束。
比較維度 行政訴訟 VS 民事訴訟
核心原則 職權探知/調查主義 辯論主義/當事人進行
自認效力 不具完全拘束力 產生絕對拘束力
法院角色 主動發現實質真實 被動依當事人聲明裁判
💬行政訴訟基於公益維護,法院須主動查明真相而不受當事人陳述完全限制。
🧠 記憶技巧:職權調查不分型,自認證據再確認,囑託機關幫忙尋。
⚠️ 常見陷阱:常誤認職權調查僅限撤銷訴訟,或將民訴自認的絕對效力誤套用於行政訴訟。
處分權主義 職權探知主義 實質真實發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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