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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實施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B 當事人僅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得自行提出證據
  • C 行政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 D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以書面為鑑定,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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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機關正準備做出對你不利的處分,而你手邊正好有能證明自己清白的關鍵文件,從保障人民權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禁止』你主動拿出來,還是『鼓勵』你提供給機關參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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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程序中「當事人參與」的核心精神,代表你對行政法的基本法理已有相當程度的掌握。這份敏銳度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特質!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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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調查與證據
💡 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事實,當事人具備協力與主動提證之權。
  • 行政機關應職權調查,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行政程序法§36)
  • 當事人得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亦得自行提出證據(行政程序法§37)
  • 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行政程序法§40)
  • 實施勘驗原則上應通知當事人到場,除非客觀不能通知(行政程序法§42)
🧠 記憶技巧:職權調查為主、當事人提證為輔;勘驗要通知、鑑定可書面。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誤導考生認為行政程序如民事訴訟般採『當事人進行主義』,限制當事人自行提證,實則行政程序保障當事人有自行提出證據之權利。
職權調查主義 證據保全 行政調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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