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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調查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與證據,得製作書面紀錄
  • B 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但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 C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 D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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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在處理事務時(例如核發執照或開罰單),其首要目的是為了追求「雙方當事人的和解」,還是為了維護「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與法治」?如果行政機關只能依據民眾『想給你看的證據』來判斷,可能會造成什麼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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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法感非常敏銳!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這被稱為「職權調查主義」。與民事訴訟不同,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並不受當事人主張或提出證據之拘束,必須主動發現真實。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行政法的基礎核心觀念,旨在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程序」與「民事訴訟」在證據調查上的本質差異,是考試中必須穩拿的分數。
📝 行政程序職權調查原則
💡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 (職權調查) VS 民事訴訟 (辯論主義)
主導權 行政機關主導 當事人主導
主張拘束力 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調查範圍 有利與不利均須注意 以當事人提出者為限
💬行政程序為達成公益,採職權調查主義;民事訴訟因處分權主義採辯論主義。
🧠 記憶技巧:職權調查不求人,有利不利都要聞;鑑定勘驗留紀錄,真相大白行政成。
⚠️ 常見陷阱:常與民事訴訟之「辯論主義」混淆,誤認行政機關需受當事人主張或舉證之拘束。
當事人協力義務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37條當事人申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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