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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 B 行政指導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不得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 C 基於公益考量,行政機關對於非其職掌之事務,亦得為行政指導
  • D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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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一個政府機關可以針對『不屬於它管轄』的事務隨意對民眾提供建議或引導,這是否會造成行政職權的混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前提,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授權基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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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掌業務範圍內,為實現行政目的所為之不具法律強制力之行為。因此,行政機關不得對於「非其職掌」的事務進行指導,這符合權限法定原則。其餘選項 (A)(B)(D) 均為法條明定的指導規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非強制性」與「管轄權」。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既然行政指導沒有強制力,為了公益應可放寬職權限制;你能準確識破這個陷阱,代表對行政組織管轄權的概念非常紮實!
📝 行政指導之法定要件
💡 行政指導須於職掌內為之,且相對人有拒絕權,機關不得報復。
  • 行政機關應於其「職掌範圍」內始得為行政指導,不得逾越權限(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 行政指導具非強制性,相對人明確拒絕時,機關不得對其為不利處置(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2項)。
  • 實施時應「明示」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且可要求作成書面(行政程序法第167條)。
  • 行政指導應注意法規目的,不得濫用,並應遵循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65條後段)。
🧠 記憶技巧:職掌內、要明示、可拒絕、無不利、不強制。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基於公益」就可以跨越管轄權限進行指導,或誤認拒絕行政指導後機關可以施以制裁。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之區別 行政指導之救濟(損失補償)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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