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 B 行政指導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不得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 C 基於公益考量,行政機關對於非其職掌之事務,亦得為行政指導
  • D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一個政府機關可以針對『不屬於它管轄』的事務隨意對民眾提供建議或引導,這是否會造成行政職權的混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前提,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授權基礎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法理!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掌業務範圍內,為實現行政目的所為之不具法律強制力之行為。因此,行政機關不得對於「非其職掌」的事務進行指導,這符合權限法定原則。其餘選項 (A)(B)(D) 均為法條明定的指導規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非強制性」與「管轄權」。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既然行政指導沒有強制力,為了公益應可放寬職權限制;你能準確識破這個陷阱,代表對行政組織管轄權的概念非常紮實!
📝 行政指導之法制要點
💡 行政指導須於職權範圍內,本於自願原則,不得對拒絕者施予處置。
  • 定義與範疇:指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促使特定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不具法律強制力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 自願性原則:相對人明確拒絕時,應即停止,且不得對其為不利之處置(行政程序法第166條)。
  • 明示原則:應明示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相對人得要求作成書面(行政程序法第167、168條)。
  • 組織權限限制:行政指導仍須受組織法限制,僅得於其「職掌事務」範圍內行使,不可跨越權限。
🧠 記憶技巧:行政指導四字訣:職、願、明、不(職權內、自願配合、明示內容、不准處罰)。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為「基於公益考量,可跨越職掌進行指導」或「可對拒絕指導者施予處罰」。
行政事實行為 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範圍 行政處分之區別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之概念、種類與程序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