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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協助之事項超出被請求機關之權限範圍內,應拒絕之
  • B 提供協助若將嚴重妨害被請求機關自身職務之執行時,應拒絕之
  • C 被請求機關認為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時,應拒絕之
  • D 提供請求機關執行職務所需之文書或其他資料,以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為限,其不負另行蒐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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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請求另一個機關幫忙時,若「這件事超出了對方的能力範圍」與「對方目前雖然有正當理由但仍有餘力處理」,這兩種情況對法律秩序的影響程度是否相同?法律對於『完全不能做』與『有困難但不一定不能做』的規範強度,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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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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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職務協助
💡 區分行政機關職務協助中「應拒絕」與「得拒絕」之事由。
比較維度 應拒絕職務協助 VS 得拒絕職務協助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4項 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5項
裁量空間 無裁量權,法律義務拒絕 具裁量權,視個案決定
核心事由 非法、越權、嚴重妨害自身職務 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
舉例 要求做違法的事或超出管轄 人力不足、設備維修中等理由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事由對行政運作的影響程度:重大違法或阻礙時應拒絕,一般阻礙則得拒絕。
🧠 記憶技巧:非法妨害「應」拒絕,正當理由「得」拒絕。
⚠️ 常見陷阱:將「有正當理由」誤認為「應拒絕」之事由。法律給予機關裁量空間,並非強制必須拒絕。
行政管轄權 委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協助之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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