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協助之事項超出被請求機關之權限範圍內,應拒絕之
- B 提供協助若將嚴重妨害被請求機關自身職務之執行時,應拒絕之
- C 被請求機關認為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時,應拒絕之
- D 提供請求機關執行職務所需之文書或其他資料,以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為限,其不負另行蒐集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請求另一個機關幫忙時,若「這件事超出了對方的能力範圍」與「對方目前雖然有正當理由但仍有餘力處理」,這兩種情況對法律秩序的影響程度是否相同?法律對於『完全不能做』與『有困難但不一定不能做』的規範強度,應該是一樣的嗎?
行政程序職務協助
💡 區分行政機關職務協助中「應拒絕」與「得拒絕」之事由。
| 比較維度 | 應拒絕職務協助 | VS | 得拒絕職務協助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4項 | — | 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5項 |
| 裁量空間 | 無裁量權,法律義務拒絕 | — | 具裁量權,視個案決定 |
| 核心事由 | 非法、越權、嚴重妨害自身職務 | — | 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 |
| 舉例 | 要求做違法的事或超出管轄 | — | 人力不足、設備維修中等理由 |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事由對行政運作的影響程度:重大違法或阻礙時應拒絕,一般阻礙則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