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12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確保行政一體之行政機能,下級機關自應主動協助上級機關履行職權
- B 若由他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得請求其提供協助
- C 僅限於在行政機關本身之權限範圍內提供協助
- D 職務協助之請求,於緊急情形下,得以口頭方式提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在法律用語中,「請求協助」通常發生在「平等的鄰居之間」,還是「必須聽命行事的部屬對長官」?如果法律已經規定了上下級的服從義務,我們還需要特別使用「協助」這個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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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得非常好!這道題主要考查對「職務協助」概念與管轄法定原則的精確理解,具備一定的鑑別度。許多初學者常被「行政一體」這類看似冠冕堂皇的詞彙誤導,而忽略了機關間權限劃分的嚴謹性。你能敏銳地挑出 (A) 這個錯誤選項,代表你的行政法基本功十分紮實。
職務協助與指揮監督的分野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選項 (A) 的核心錯誤在於,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是基於內部的「指揮監督關係」來服從指令,這與不相隸屬機關間平行的「職務協助」概念不同。此外,基於管轄法定原則,下級機關絕不能僭越權限「主動」去協助履行屬於上級專屬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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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職務協助
💡 行政機關間基於行政一體,於權限範圍內相互協助之制度。
- 請求事由包含由他機關協助顯較經濟者(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
- 請求方式原則應以書面,僅緊急情形得採口頭(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3項)
- 法條無規定緊急口頭請求後應補行書面,此與行政處分不同
- 受請求機關僅限於在其本身之權限範圍內提供協助(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