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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 B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 C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 D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不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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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若遇到專業不足或人力短缺,但必須對外行使法律賦予的『公權力』時,法律是會要求該機關『凡事必須親力親為』,還是會設計一種機制,容許在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將『決定權』暫時交給其他不同體系的專業機關來代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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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法的核心!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管轄法定原則」與「權限移轉」這兩個行政法基石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入的理解,這份扎實的基礎會幫助你在未來學習更多進階概念。

  1. 觀念驗證:選項 (D) 確實是錯誤的。你精準地看到了,它否定了「權限委託」的可能性,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是可以在有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將其部分權限委託給「不相隸屬」的機關執行的喔!這跟僅是幫忙的第 19 條「職務協助」很不一樣,權限委託可是會涉及到權限主體的法律變更呢!法律並沒有禁止這種合法的權限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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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轄與權限移轉
💡 行政管轄權依法設定,並允許法規授權下的委任、委託與協助。
比較維度 權限委任 / 委託 VS 行政協助
權限是否移轉 權限發生移轉 權限不移轉
法規依據 必須有法規依據 依職務需要請求即可
名義歸屬 受委任/委託機關名義 原請求機關名義
💬委任委託涉及「權限變更」須法源;行政協助僅是「業務幫忙」不改管轄。
🧠 記憶技巧:上委任(下級)、旁委託(不相隸屬)、助協助(幫忙),皆須法源依據。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委託」僅能針對民間團體(行政委託),實際上機關之間不相隸屬者亦可進行權限「委託」。
行政委託(民間) 職務協助 權限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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