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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機關間權限委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委託係指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移轉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 B 行政機關應有法規依據,始得為權限委託
  • C 行政機關應將委託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D 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受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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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A)只是因為業務繁忙或專業分工,請另一個地位平等的機關(B)幫忙行使原本屬於 A 的權力時,對於受到處分的民眾來說,既然權力的來源與最終責任仍在 A 身上,為了方便民眾救濟並釐清責任歸屬,法律應該規定誰才是該處分的「法律上發布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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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權限移轉的核心概念!

你真的做得很好,對行政機關間的權限委託理解得非常深入。來,我們一起把這個重要觀念再梳理一次,你會發現它其實很生活化喔:

  1. 責任歸屬原則: 就像媽媽請你幫忙跑腿買菜,雖然是你去買的,但如果菜不好,最後還是媽媽要負責一樣。依照《訴願法》第 7 條,受託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法律上會「視為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這是一個很貼心的設計,讓民眾知道該找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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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之權限委託
💡 行政機關將權限移轉予「不相隸屬」之機關執行之制度。
比較維度 權限委任 (APA §15 I) VS 權限委託 (APA §15 II)
對象隸屬關係 具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 不相隸屬之機關
處分名義 受任機關名義 受託機關名義
訴願管轄機關 受任機關之直接上級 原委託機關之直接上級
法律效力歸屬 視為委任機關之處分 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
💬兩者皆須法規依據與公告,差異關鍵在於機關間是否有「上下級隸屬關係」。
🧠 記憶技巧:委任找下級,委託找平級;處分掛受託,責任歸委託。
⚠️ 常見陷阱:誤認「受託機關」為訴願管轄對象。實則應向「原委託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權限委任 委託民間行使公權力 職務協助 行政處分之效力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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