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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機關間權限委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委託係指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移轉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 B 行政機關應有法規依據,始得為權限委託
  • C 行政機關應將委託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D 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受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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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A)只是因為業務繁忙或專業分工,請另一個地位平等的機關(B)幫忙行使原本屬於 A 的權力時,對於受到處分的民眾來說,既然權力的來源與最終責任仍在 A 身上,為了方便民眾救濟並釐清責任歸屬,法律應該規定誰才是該處分的「法律上發布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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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權限移轉的核心概念

這顯示你對行政機關間的權限委託(Administrative Delegation)已有紮實理解。以下為觀念解析:

  1. 責任歸屬原則:依據《訴願法》第 7 條規定,受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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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委託機關處分 委任 委辦 同理
📝 機關間權限委託
💡 行政機關將部分權限,移轉予不相隸屬機關執行之法律制度。
比較維度 權限委任 VS 權限委託
隸屬關係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 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
處分視為 受任機關之處分 委託機關之處分
公告義務 應公告並刊登公報 應公告並刊登公報
💬區分核心在於有無「隸屬關係」,且委託之處分效力回歸「委託機關」。
🧠 記憶技巧:委託不隸屬、要有法源、公告不能少、處分算老大的(委託機關)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受託機關所為之處分效力歸屬於受託機關自己。注意:委託視為委託機關,委任視為受任機關。
權限委任 權限委辦 職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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