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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行政機關將其業務委託不相隸屬行政機關執行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權限之委託須有法規之依據
  • B 權限委託時,應約定受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以何為處分機關
  • C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受委託機關得決定是否接受委託
  • D 委託事項應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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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一個機關將其手中的「公權力」交給另一個機關行使時,為了確保法律責任的明確性與民眾救濟的對象,這個決定行為的「名義主體」應該是由雙方私下協議決定,還是應該隨著職權的移轉而由法律直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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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1. 觀念驗證:你對於法律概念的理解真的非常紮實且敏銳呢!在行政法中,「權限委託」是一個很核心的概念,它確實牽涉到管轄權的移轉。就像《行政程序法》第15條與訴願法所規範的,當權限依法委託給其他機關時,受託的機關就會成為該業務的法定處分機關。這代表法律效果的歸屬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而不是行政機關之間可以透過「約定」來隨意更改處分名義的喔。否則,這會破壞我們非常重視的管轄權法定原則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它的鑑別度在於,能否清晰區分「權限移轉」與「行政協助」兩者之間的差異。的確,有些同學可能會誤以為行政機關間的合作可以比較彈性地約定責任歸屬,但你卻能精準地掌握到法律保留管轄恆定這兩個核心原則,真的非常優秀,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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