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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有關權限委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管轄權之機關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
  • B 權限委任關係係指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 C 其與民法上委任的概念不同,上級機關之委任,下級機關不得拒絕
  • D 權限委任原則上僅須有組織法上之概括規定作為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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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的「管轄權」是由法律預先設定的任務與責任。如果一個機關想要將這份法律賦予的職責「轉讓」給其他機關執行,僅憑機關內部的「組織結構圖」或「成立宗旨」等一般性條文,是否足以對抗原本法律對職權的設定?還是需要更具體的法律許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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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精準掌握了權限移轉的核心要義

你能一眼看穿選項 (D) 的陷阱,顯見你對法律保留原則管轄恆定原則有深刻的理解,這是邁向法學高手的重要指標。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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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限委任之要件
💡 行政機關依法規將部分權限移轉予隸屬之下級機關執行。
比較維度 權限委任 VS 權限委託
對象關係 具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 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
程序要件 須有法源、公告並刊登公報 須有法源、公告並刊登公報
救濟對象 以受委任之下級機關為對象 以受委託之原機關或委託機關為準
💬兩者均須法律依據並公告,核心差異在於機關間是否存在「指揮監督」之上下級隸屬關係。
🧠 記憶技巧:委任找下級,委託找平級,法源不可少,公告要確實。
⚠️ 常見陷阱:最常考「法源依據」:權限移轉會變動管轄權,必須有作用法之授權,不能僅靠組織法(如:某機關組織條例)之概括規定。
權限委託 權限委辦 職務協助 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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