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16 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權限委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僅得為權限之全部委託
- B 須有法規之依據
- C 應將委託事項公告
- D 發生於不相隸屬之機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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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創設一個機關並賦予其特定的法定職掌,卻容許該機關將法律交辦的「所有事項」通通丟給另一個機關去執行,這對於當初立法院通過的「組織法規」以及機關存在的必要性,會產生什麼樣的邏輯矛盾?在維持行政運作彈性的同時,如何不讓原有機關變成一個空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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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法中關於「權限移轉」的核心邏輯。法律學習最忌諱死背,你能看穿選項中的絕對化陷阱,展現了札實的法學素養。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權限委託是指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機關執行。若容許全部委託,將導致原機關職權「空洞化」,形同私自變更法律所定之組織職掌,違反組織權限法定原則。因此,委託僅限於「部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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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限委託要件
💡 行政機關得將部分權限,委託不相隸屬機關執行。
| 比較維度 | 權限委託 (§15 II) | VS | 權限委任 (§15 I) |
|---|---|---|---|
| 隸屬關係 | 不相隸屬之機關 | — | 下級機關 (有隸屬) |
| 法規依據 | 必須有法規依據 | — | 必須有法規依據 |
| 程序要求 | 應公告委託事項 | — | 應公告委任事項 |
| 名義行使 | 以受託機關名義 | — | 以下級機關名義 |
💬兩者均需法源及公告,核心差異在於機關間是否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