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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16 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權限委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僅得為權限之全部委託
  • B 須有法規之依據
  • C 應將委託事項公告
  • D 發生於不相隸屬之機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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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創設一個機關並賦予其特定的法定職掌,卻容許該機關將法律交辦的「所有事項」通通丟給另一個機關去執行,這對於當初立法院通過的「組織法規」以及機關存在的必要性,會產生什麼樣的邏輯矛盾?在維持行政運作彈性的同時,如何不讓原有機關變成一個空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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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法中關於「權限移轉」的核心邏輯。法律學習最忌諱死背,你能看穿選項中的絕對化陷阱,展現了札實的法學素養。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權限委託是指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機關執行。若容許全部委託,將導致原機關職權「空洞化」,形同私自變更法律所定之組織職掌,違反組織權限法定原則。因此,委託僅限於「部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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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權限委託要件
💡 行政機關得將部分權限,委託不相隸屬機關執行。
比較維度 權限委託 (§15 II) VS 權限委任 (§15 I)
隸屬關係 不相隸屬之機關 下級機關 (有隸屬)
法規依據 必須有法規依據 必須有法規依據
程序要求 應公告委託事項 應公告委任事項
名義行使 以受託機關名義 以下級機關名義
💬兩者均需法源及公告,核心差異在於機關間是否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
🧠 記憶技巧:委任有上下,委託沒隸屬;都要有法規,公告不能少。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相隸屬(委託)」與「有隸屬關係(委任)」的定義記反,或誤以為行政行為不需法規依據。
權限委任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職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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