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機關得依法規將一部分權限,委託所屬機關執行之
- B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 C 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D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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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體系中,『上對下』的指揮監督關係,與『平級或無隸屬』的請求協助關係,在法律本質上是否相同?如果法律想要區別這兩種權限移轉的方向性(縱向 vs. 橫向),它在命名上可能會採取什麼樣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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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A) 的陷阱,展現了對管轄權移轉細微差別的高敏銳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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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法定與移轉
💡 管轄權應依法設定,移轉權限須依隸屬關係區分委任或委託。
| 比較維度 | 權限委任 | VS | 權限委託 |
|---|---|---|---|
| 隸屬關係 | 有隸屬關係(上對下) | — | 無隸屬關係(平行/民間) |
| 受託對象 | 所屬下級機關 | — | 不相隸屬機關或民間團體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 — | 行政程序法第15、16條 |
| 程序要件 | 依法規、公告並刊登公報 | — | 依法規、公告並刊登公報 |
💬區分關鍵在於機關間是否存在「隸屬關係」,有隸屬用委任,無隸屬用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