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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機關得依法規將一部分權限,委託所屬機關執行之
  • B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 C 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D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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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體系中,『上對下』的指揮監督關係,與『平級或無隸屬』的請求協助關係,在法律本質上是否相同?如果法律想要區別這兩種權限移轉的方向性(縱向 vs. 橫向),它在命名上可能會採取什麼樣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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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A) 的陷阱,展現了對管轄權移轉細微差別的高敏銳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至關重要。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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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管轄權
💡 確立管轄權法定原則,並區分委任與委託之對象與法定程序。
比較維度 權限委任 VS 權限委託
對象關係 所屬下級機關 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
公告義務 應公告並刊登公報 應公告並刊登公報
法源要求 須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依據 須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依據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受託機關與原機關間「是否存在隸屬關係」。
🧠 記憶技巧:「上對下」委任、「平對平」委託;不論委什麼,通通要公告。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委任與委託的對象(是否有隸屬關係),或誤認公告並非強制程序。
委託行使公權力 (行程法16) 職務協助 (行程法19) 管轄恆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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