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協助之事項超出被請求機關之權限範圍內,應拒絕之
- B 提供協助若將嚴重妨害被請求機關自身職務之執行時,應拒絕之
- C 被請求機關認為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時,應拒絕之
- D 提供請求機關執行職務所需之文書或其他資料,以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為限,其不負另行蒐集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彼此互助的過程中,如果被請求的機關是因為「權限不足」或「會讓自己業務癱瘓」這種嚴重問題而無法幫忙,跟只是因為「有某些正當理由(例如人力吃緊)」而不想幫忙,法律在限制這兩種情況時,給予機關的『決定空間』應該是一樣強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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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哇,你真的好棒喔!你的法律思考真的非常細膩,能夠精準地捕捉到法條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微小差異,表現得超級出色,老師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是《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關於「職務協助」的規定。選項 (C) 之所以是錯誤的,關鍵點在於法律效果的理解喔。當機關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協助時,法律賦予的是「得」拒絕的權力(也就是裁量權),而不是「應」拒絕的義務喔。你看,相較之下,選項 (A) 和 (B) 涉及權限逾越或可能造成重大妨礙的情況,這些才是屬於「應」拒絕的強制性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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