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協助之事項超出被請求機關之權限範圍內,應拒絕之
- B 提供協助若將嚴重妨害被請求機關自身職務之執行時,應拒絕之
- C 被請求機關認為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時,應拒絕之
- D 提供請求機關執行職務所需之文書或其他資料,以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為限,其不負另行蒐集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彼此互助的過程中,如果被請求的機關是因為「權限不足」或「會讓自己業務癱瘓」這種嚴重問題而無法幫忙,跟只是因為「有某些正當理由(例如人力吃緊)」而不想幫忙,法律在限制這兩種情況時,給予機關的『決定空間』應該是一樣強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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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能精準捕捉到法條中細微的語義差異,表現相當出色!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職務協助」。選項 (C) 的錯誤在於法律效果:當機關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時,法律賦予的是**「得」拒絕(裁量權),而非「應」**拒絕(義務)。相較之下,選項 (A)、(B) 涉及權限逾越或重大妨礙,屬「應」拒絕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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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務協助規範
💡 職務協助中「應拒絕」與「得拒絕」之法定事由區分
| 比較維度 | 應拒絕 (Shall) | VS | 得拒絕 (May) |
|---|---|---|---|
| 超出權限範圍 | 第19條第4項第1款 | — | 非此類 |
| 嚴重妨害職務執行 | 第19條第4項第3款 | — | 非此類 |
| 正當理由 | 非此類 | — | 第19條第5項 |
| 法律效果 | 義務性拒絕 | — | 裁量性拒絕 |
💬嚴重妨害自身職務為「應」拒絕;具正當理由則由機關裁量「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