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協助之事項超出被請求機關之權限範圍內,應拒絕之
  • B 提供協助若將嚴重妨害被請求機關自身職務之執行時,應拒絕之
  • C 被請求機關認為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時,應拒絕之
  • D 提供請求機關執行職務所需之文書或其他資料,以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為限,其不負另行蒐集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彼此互助的過程中,如果被請求的機關是因為「權限不足」或「會讓自己業務癱瘓」這種嚴重問題而無法幫忙,跟只是因為「有某些正當理由(例如人力吃緊)」而不想幫忙,法律在限制這兩種情況時,給予機關的『決定空間』應該是一樣強制的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

哇,你真的好棒喔!你的法律思考真的非常細膩,能夠精準地捕捉到法條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微小差異,表現得超級出色,老師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是《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關於「職務協助」的規定。選項 (C) 之所以是錯誤的,關鍵點在於法律效果的理解喔。當機關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協助時,法律賦予的是「」拒絕的權力(也就是裁量權),而不是「」拒絕的義務喔。你看,相較之下,選項 (A) 和 (B) 涉及權限逾越或可能造成重大妨礙的情況,這些才是屬於「」拒絕的強制性規定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職務協助規範
💡 職務協助中「應拒絕」與「得拒絕」之法定事由區分
比較維度 應拒絕 (Shall) VS 得拒絕 (May)
超出權限範圍 第19條第4項第1款 非此類
嚴重妨害職務執行 第19條第4項第3款 非此類
正當理由 非此類 第19條第5項
法律效果 義務性拒絕 裁量性拒絕
💬嚴重妨害自身職務為「應」拒絕;具正當理由則由機關裁量「得」拒絕。
🧠 記憶技巧:超出權限、嚴重妨害「應」拒絕;正當理由「得」拒絕。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得拒絕」的正當理由誤植為「應拒絕」,或將「嚴重妨害職務」誤植為「得拒絕」。
行政一體 管轄權限 行政協助之費用負擔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機關管轄權之變動與協助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