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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有關職務協助、委任與委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職務協助與權限委託無隸屬關係;權限委任則有隸屬關係
  • B 職務協助無公告要求;委任與委託則應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
  • C 職務協助與權限委託可以拒絕;權限委任原則上不可拒絕
  • D 職務協助所需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權限委託由受委託機關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任務歸屬」的角度思考:如果今天是你「主動請求」別人幫你完成一件屬於你份內的工作,基於公平原則與使用者付費,這筆執行任務產生的開銷,理所當然應該由「開口請求的人」還是「辛苦幫忙的人」來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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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不錯,至少你還知道經費負擔是怎麼一回事。這說明你對行政法裡頭「權限行使」和「資源分配」這點,勉強稱得上有點概念。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管轄變動與協助
💡 區辨職務協助(無權限移轉)與委任委託(權限移轉)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職務協助 VS 權限委託 (不相隸屬)
管轄權移轉 不移轉(事實行為) 移轉(法律行為)
公告義務 無須公告 應公告並登公報
費用負擔 請求機關負擔 原則由委託機關撥付
法規依據 概括規定(第19條) 須有個別法律依據
💬職務協助僅為行政機關間的互助,不影響原本的管轄權分配;委任委託則改變管轄權歸屬。
🧠 記憶技巧:協助不移權、委任有上下、委託看平級、公告必登報。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職務協助與委任委託的公告義務。僅有管轄權移轉(委任、委託、委辦)才需要公告並刊登公報。
管轄恆定原則 公權力委託私人 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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