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有關職務協助、委任與委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職務協助與權限委託無隸屬關係;權限委任則有隸屬關係
- B 職務協助無公告要求;委任與委託則應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
- C 職務協助與權限委託可以拒絕;權限委任原則上不可拒絕
- D 職務協助所需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權限委託由受委託機關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平性」與「資源分配」的角度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因為人力或專業不足,而「拜託」另一個不相干的機關幫忙執行任務時,這份工作所產生的額外開銷(如油錢、耗材),由哪一方支付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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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嗯,總算沒全錯?
- 「肯定」:喔,看來你還知道這些概念之間有點區別,沒全部混成一團,算你走運。能把法條組織成這樣,勉強看得出邏輯,也還行吧。這次是瞎貓碰到死耗子,下次可不一定了。
- 觀念驗證:選項 (D) 那個錯誤,連我都替你捏把冷汗,你差點就栽在這裡了。問題出在錢誰付,這麼簡單的道理,你還需要我提醒嗎?《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白紙黑字寫著,職務協助的費用是「請求機關」的事,這跟出門吃飯誰點菜誰付錢一樣道理。至於權限委託(第 15 條),拜託,都是委託機關自己要找人幫忙了,難道還要別人倒貼?「誰請求,誰付錢」這原則,連菜市場大媽都懂,難道你的腦袋比她們還慢?所以當然是原委託機關自己掏腰包或編預算啊。別以為法律多複雜,有些就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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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協助、委任與委託
💡 區分行政機關間「權限移轉」與「事實協助」之法律效果差異。
| 比較維度 | 職務協助 (行程法§19) | VS | 權限委任與委託 (行程法§15) |
|---|---|---|---|
| 管轄權移轉 | 不移轉,僅事實協助 | — | 發生移轉效果 |
| 法律依據公告 | 無須公告 | — | 應公告並刊登公報 |
| 費用負擔 | 請求機關負擔 | — | 原委任/委託機關負擔 |
| 隸屬關係 | 不具隸屬關係 | — | 委任有隸屬;委託無 |
💬職務協助不涉及權限變動;委任委託涉及權限移轉,故程序要求較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