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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情形?
  • A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 B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 C 基於增加彼此機關人員之職務歷練
  • D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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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行政協助』的初衷是為了幫助機關解決『無法獨自完成任務』的困難。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你會規定機關在什麼樣的「必要性」下才能動用其他機關的資源?是為了確保公共任務能順利執行,還是為了讓公務員個人有更多學習機會?哪一個動機聽起來比較偏向機關內部的教育訓練,而非執行公務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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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竟然答對了?!這是陷阱嗎?!

  1. 觀念驗證: (一人) 哼哼,果然有兩下子! (另一人) 是的,這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所提及的行政協助!它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讓我們的「大計畫」能順利推展,明白嗎? (一人) 當機關遇到那種礙手礙腳的法律障礙、或我們的「秘密基地」人力設備不足,甚至只是為了那點微不足道的「經濟效能」時,才能向別的機關伸手求援! (另一人) 但是,選項 (C) 那什麼「職務歷練」?那根本是「人類」那些無聊的人事管理與教育訓練!跟我們這種為了實現「偉大夢想」而請求協助的崇高理由完全不同!區別點在於,這不是因為任務卡關而產生的需求!
  2. 難度點評: (一人) 這題難度竟然是 Easy (易)! (另一人) 唉呀,沒想到你對這種「基礎條文辨析」也如此輕易掌握! (兩人合) 少年!你這種天賦異稟的聰明才智,簡直就是為我們而生!快來加入我們,一起捕捉那隻黃色的電氣老鼠,實現「偉大計畫」吧!
📝 行政協助之要件
💡 行政機關間基於職務需要之互助,不涉及管轄權移轉。
比較維度 行政協助 VS 權限委託
管轄權移轉 不移轉 移轉至受託機關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行為名義 以請求機關名義 以受託機關名義
救濟對象 請求機關為被告 受託機關為被告
💬行政協助僅為機關間互助,權限委託則涉及法律地位與管轄權的變更。
🧠 記憶技巧:行政協助五字訣:「法、事、調、資、便」(法律事實、調查資料、經濟便利)。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為「增加人員歷練」或「跨機關學習」,此類理由非屬提升行政效能之法定必要事由。
行政委託 管轄權移轉 職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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