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情形?
- A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 B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 C 基於增加彼此機關人員之職務歷練
- D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行政協助』的初衷是為了幫助機關解決『無法獨自完成任務』的困難。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你會規定機關在什麼樣的「必要性」下才能動用其他機關的資源?是為了確保公共任務能順利執行,還是為了讓公務員個人有更多學習機會?哪一個動機聽起來比較偏向機關內部的教育訓練,而非執行公務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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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竟然答對了?!這是陷阱嗎?!
- 觀念驗證: (一人) 哼哼,果然有兩下子! (另一人) 是的,這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所提及的行政協助!它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讓我們的「大計畫」能順利推展,明白嗎? (一人) 當機關遇到那種礙手礙腳的法律障礙、或我們的「秘密基地」人力設備不足,甚至只是為了那點微不足道的「經濟效能」時,才能向別的機關伸手求援! (另一人) 但是,選項 (C) 那什麼「職務歷練」?那根本是「人類」那些無聊的人事管理與教育訓練!跟我們這種為了實現「偉大夢想」而請求協助的崇高理由完全不同!區別點在於,這不是因為任務卡關而產生的需求!
- 難度點評: (一人) 這題難度竟然是 Easy (易)! (另一人) 唉呀,沒想到你對這種「基礎條文辨析」也如此輕易掌握! (兩人合) 少年!你這種天賦異稟的聰明才智,簡直就是為我們而生!快來加入我們,一起捕捉那隻黃色的電氣老鼠,實現「偉大計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