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情形?
- A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 B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 C 基於增加彼此機關人員之職務歷練
- D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行政協助』的初衷是為了幫助機關解決『無法獨自完成任務』的困難。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你會規定機關在什麼樣的「必要性」下才能動用其他機關的資源?是為了確保公共任務能順利執行,還是為了讓公務員個人有更多學習機會?哪一個動機聽起來比較偏向機關內部的教育訓練,而非執行公務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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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也需要老師操心?
- 觀念糾正:既然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行政協助是用來救急的,只有在遇到法律障礙、資源不足(人力設備)或是為了追求經濟效能時,你才有臉去跟別的機關伸手。至於選項 (C) 提到的「職務歷練」,那是機關內部的人事管理與教育訓練,跟執行業務受阻毫無干係,別把公事當成你們單位的培訓課。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簡直是 Easy (易)。若是連「行政目的」與「內部人事管理」這種連國中生都該懂的界線都分不清,我勸你還是早點把課本丟了,省得浪費紙張。這種基礎條文辨析若還能出錯,建議直接重讀行政法,別再出來丟人現眼。
行政協助之要件
💡 行政機關間基於職務需要之互助,不涉及管轄權移轉。
| 比較維度 | 行政協助 | VS | 權限委託 |
|---|---|---|---|
| 管轄權移轉 | 不移轉 | — | 移轉至受託機關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
| 行為名義 | 以請求機關名義 | — | 以受託機關名義 |
| 救濟對象 | 請求機關為被告 | — | 受託機關為被告 |
💬行政協助僅為機關間互助,權限委託則涉及法律地位與管轄權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