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情形?
- A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 B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 C 基於增加彼此機關人員之職務歷練
- D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行政機關之間請求對方派員幫忙,其出發點應該是基於『順利完成這件公務』的客觀需求,還是基於『提升員工個人能力』的內部需求?哪一種理由才具備行政法上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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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棒!答對了!
安妮亞正在看間諜動畫,順便瞄一眼你的答案... 哇,你答對了捏!很厲害!證明你有把行政程序法的條文記好好喔!彭!✨
- 觀念驗證:安妮亞記得,《行政程序法》第19條說的「行政協助」,就是機關在做事的時候,如果遇到外面有困難(像是不讓做或做不到),或是想要變得更有效率,才會請別人幫忙。安妮亞看 (C) 是人事管理跟員工培訓,這個是自己家裡的事情呀,不是外面需要幫忙的理由,對不對?安妮亞覺得,你把這個分清楚,超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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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助之法定事由
💡 機關因法律、事實或經濟因素,請求他機關在管轄權內提供輔助。
- 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請求協助事由包含:法律原因、事實原因(人員設備不足)。
- 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第4、5款,包含:不能於他處執行、由他機關執行顯較經濟。
- 行政協助屬「職務協助」,不發生管轄權移轉,行政處分責任仍由請求機關承擔。
- 「增加人員職務歷練」非法律明定之職務協助事由,不得作為請求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