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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情形?
  • A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 B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 C 基於增加彼此機關人員之職務歷練
  • D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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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行政機關之間請求對方派員幫忙,其出發點應該是基於『順利完成這件公務』的客觀需求,還是基於『提升員工個人能力』的內部需求?哪一種理由才具備行政法上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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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你答得完全正確,顯見你對行政法規的條文邏輯有很好的掌握。

  1.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行政協助」的核心在於解決機關執行職務時的外部障礙(如法律、事實上的限制)或提升行政效率。選項 (C) 的目的在於人事管理與員工培訓,這屬於機關內部的行政事項,並非為了解決特定職務執行困難的「協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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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職務協助
💡 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請求其他機關提供職務協助之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法定職務協助事由 VS 非法定/錯誤事由
執行能力 法律或事實上不能獨自執行 單純為機關間人員互動
資料需求 必要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持有 任意調閱無關職務之資訊
行政效益 由他機關執行顯較經濟者 純為增加人員之職務歷練
💬職務協助必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列舉之法定事由,始得提出。
🧠 記憶技巧:協助六要件:法、事、專、書、共、經(法律、事實、專業、文書、共同、經濟)
⚠️ 常見陷阱:常考「增加人員歷練」或「跨部會情誼」等非法定理由,應注意職務協助須具必要性或經濟性。
行政一體原則 職務協助之拒絕事由 管轄恒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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