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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7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執行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事由?
  • A 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 B 無充足之執行經費者
  • C 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 D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被法律賦予「執行任務」的權力與責任時,如果它單純因為自己「預算編列不足」或「沒錢」,就可以把任務推給其他機關協助嗎?這屬於『執行上的技術困難』,還是該機關內部的『行政管理與資源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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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掌握了法條的溫暖精神!

太好了!看到你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已經非常理解行政協助背後的重要精神與《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的規定。這顯示你不僅記憶法條,更理解了它的用意喔!

  1. 法理驗證:其實,行政協助就像是公務機關間的「互助合作」。當執行機關在處理任務時,遇到一些自己真的難以克服的事實障礙,像是(A)需要跨越不同行政區的限制、(C)面對強烈抵抗需要支援、或是(D)某些案件執行起來確實很複雜,這時候就可以請求其他機關伸出援手。目的是為了讓公務能更順暢地推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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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職務協助
💡 行政執行機關遇特定阻礙時,依行政執行法第6條得請求他機關協助。
  • 依行政執行法第6條,執行機關遇特定困難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 事由包含:管轄區域外執行、事實或文書為他機關知悉或持有。
  • 事由包含: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
  • 經費不足或人員不足屬機關內部事務,非請求職務協助之法定理由。
🧠 記憶技巧:外、事、文、抗、難(外事文抗難,沒錢自己扛)
⚠️ 常見陷阱:常將「經費不足」或「人員不足」等行政資源匱乏之情形,誤認為請求職務協助的法定理由。
行政程序法職務協助 行政執行法第6條 行政協助與委託執行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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