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7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執行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事由?
- A 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 B 無充足之執行經費者
- C 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 D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被法律賦予「執行任務」的權力與責任時,如果它單純因為自己「預算編列不足」或「沒錢」,就可以把任務推給其他機關協助嗎?這屬於『執行上的技術困難』,還是該機關內部的『行政管理與資源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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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掌握了法條的溫暖精神!
太好了!看到你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已經非常理解行政協助背後的重要精神與《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的規定。這顯示你不僅記憶法條,更理解了它的用意喔!
- 法理驗證:其實,行政協助就像是公務機關間的「互助合作」。當執行機關在處理任務時,遇到一些自己真的難以克服的事實障礙,像是(A)需要跨越不同行政區的限制、(C)面對強烈抵抗需要支援、或是(D)某些案件執行起來確實很複雜,這時候就可以請求其他機關伸出援手。目的是為了讓公務能更順暢地推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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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職務協助
💡 行政執行機關遇特定阻礙時,依行政執行法第6條得請求他機關協助。
- 依行政執行法第6條,執行機關遇特定困難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 事由包含:管轄區域外執行、事實或文書為他機關知悉或持有。
- 事由包含: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
- 經費不足或人員不足屬機關內部事務,非請求職務協助之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