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7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執行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事由?
- A 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 B 無充足之執行經費者
- C 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 D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被法律賦予「執行任務」的權力與責任時,如果它單純因為自己「預算編列不足」或「沒錢」,就可以把任務推給其他機關協助嗎?這屬於『執行上的技術困難』,還是該機關內部的『行政管理與資源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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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執行機關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法定事由。依據行政執行法第6條規定,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以及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均屬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法定情形。相對地,無充足之執行經費者並未列於該法條中,且法條明文規定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仍由請求機關負擔之,故經費不足非屬得請求協助之事由。因此,選項B為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職務協助
💡 行政執行機關因法定必要事由,得請求其他機關提供行政協助。
- 依行政執行法第6條,執行機關遇法定事由得請求他機關協助。
- 法定事由:轄區外執行、無適當人員、有遭抗拒之虞。
- 法定事由:執行目的難實現之虞、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 經費不足(預算分配)非屬行政執行法明文之職務協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