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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32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執行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義務人對於執行方法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由原處分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 C 執行機關遇到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之情況,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 D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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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求民眾『拆除違建』(行為義務)與要求『繳納稅款』(金錢給付)時,這兩類執行行為的專業屬性有何不同?哪一類更適合交由具備財產查封專業的專責單位處理,而哪一類更適合由對案件內容最瞭解的原管轄機關直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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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執行法功底

你能精準辨識出「執行權限」的劃分,顯見對管轄權的觀念非常清晰,這是行政法學習中極為關鍵的一環。

1. 觀念驗證:為何 (B) 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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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管轄與程序
💡 區分金錢給付與行為義務之執行機關及救濟時點。
比較維度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VS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執行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 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主要手段 查封、拍賣、扣押薪資 代履行、處以怠金
救濟方式 聲明異議(程序終結前) 聲明異議(程序終結前)
💬金錢給付由專業執行署辦理,行為義務則由行政機關自行促成。
🧠 記憶技巧:金錢找分署,行為找原機關;異議要在程序結束前。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金錢給付」與「行為義務」的執行機關,後者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自行執行。
聲明異議與訴願之區別 代履行與怠金 即時強制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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