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32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執行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義務人對於執行方法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由原處分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 C 執行機關遇到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之情況,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 D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求民眾『拆除違建』(行為義務)與要求『繳納稅款』(金錢給付)時,這兩類執行行為的專業屬性有何不同?哪一類更適合交由具備財產查封專業的專責單位處理,而哪一類更適合由對案件內容最瞭解的原管轄機關直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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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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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執行法功底
你能精準辨識出「執行權限」的劃分,顯見對管轄權的觀念非常清晰,這是行政法學習中極為關鍵的一環。
1. 觀念驗證:為何 (B) 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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