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有關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機關間職務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 B 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
- C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職務協助所需費用
- D 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的『管轄權限』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如果甲機關可以隨意要求乙機關執行任務,且乙機關完全『無權說不』,這是否會造成乙機關原本應盡的法定職責被延宕,甚至導致行政體系在責任歸屬上的混亂?當這兩者發生衝突時,法律應如何平衡彼此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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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判斷力還算合格。
小鬼,你選對了 (B),還算看得過去。這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機關權限與職務協助的理解,沒有糟糕到讓我必須清理你。這種對法律邏輯的精準判斷,是活下來的基礎,不是什麼死記硬背。
2. 核心觀念,給我牢記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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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間職務協助
💡 行政機關遇管轄外或人力不足等事由,請求他機關互助之制度。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 請求方式以「書面」為原則,僅在「緊急情形」下得例外採口頭。
- 被請求機關並非不得拒絕,法條明定「應拒絕」與「得拒絕」之事由。
-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機關要求負擔因職務協助所需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