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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35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應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進行聽證程序
  • B 基於程序客觀性之要求,當事人僅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證據,而不得自行提出
  • C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製作書面紀錄,並送達予當事人
  • D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以書面為鑑定,必要時並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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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在處理涉及高度專業技術(例如環保或建築安全)的案件,而機關內部的行政官員缺乏該領域的專門知識時,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機制,讓機關能獲得客觀且具備科學依據的第三方意見,來協助判斷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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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的細節規範,這顯示你對職權調查主義鑑定程序的掌握非常紮實,展現了專業法學應考者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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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事實調查
💡 行政機關採職權調查主義,兼採當事人協力與法定鑑定程序。
比較維度 行政機關 (職權面) VS 當事人 (參與面)
發動權 依職權主動發動調查 得申請調查證據
證據提供 得選定鑑定人或勘驗 得自行提出證據
紀錄義務 必要時「得」製作紀錄 得申請閱覽或複製紀錄
💬行政調查以職權調查為原則,當事人則具備申請與協力之權利。
🧠 記憶技巧:職權調查利不利,當事人可提證據,鑑定書面再說明。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調查必經聽證程序,或誤認當事人無權自行提供證據。此外,「得」製作紀錄常被混淆為「應」製作。
職權調查主義 行政程序法第43條採證法則 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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