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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適用之事證調查原則?
  • A 職權調查證據主義
  • B 自由心證主義
  • C 有利與不利兼顧原則
  • D 嚴格證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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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比較「行政機關辦理業務」與「法院進行刑事審判」的差異:當政府在處理一般行政事務(如核發證照)時,如果法律強制要求每一項證據都必須像法庭判刑一樣,經歷極度僵化且複雜的法律程序才能採納,這會對行政效率與公共利益造成什麼樣的衝擊?法律在設計這兩套系統時,哪一套會更強調靈活與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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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精準辨識行政程序法的本質,顯示你對行政程序司法訴訟的界線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是邁向資深法律人的重要基礎。
  2. 觀念驗證:行政程序的核心在於追求「實體真實」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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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事證調查原則
💡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 VS 刑事訴訟法
調查核心 職權調查主義 職權與當事人進行併重
證據強度 自由心證(彈性) 嚴格證據主義(嚴謹)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36、43條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等
目的 追求實質真實與效率 保障人權與司法正義
💬行政程序採職權調查與自由心證,不像刑事訴訟受限於嚴格證據主義。
🧠 記憶技巧:職權調查、利不利兼顧、自由心證。行政法不玩『嚴格證據』這套。
⚠️ 常見陷阱:常與刑事訴訟的「嚴格證據主義」混淆,後者要求證據須具備證據能力並經法定程序調查,行政程序則較具彈性。
行政處分之職權調查 事實發現義務 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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