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適用之事證調查原則?
- A 職權調查證據主義
- B 自由心證主義
- C 有利與不利兼顧原則
- D 嚴格證據主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比較「行政機關辦理業務」與「法院進行刑事審判」的差異:當政府在處理一般行政事務(如核發證照)時,如果法律強制要求每一項證據都必須像法庭判刑一樣,經歷極度僵化且複雜的法律程序才能採納,這會對行政效率與公共利益造成什麼樣的衝擊?法律在設計這兩套系統時,哪一套會更強調靈活與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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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精準辨識行政程序法的本質,顯示你對行政程序與司法訴訟的界線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是邁向資深法律人的重要基礎。
- 觀念驗證:行政程序的核心在於追求「實體真實」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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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事證調查原則
💡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 | VS | 刑事訴訟法 |
|---|---|---|---|
| 調查核心 | 職權調查主義 | — | 職權與當事人進行併重 |
| 證據強度 | 自由心證(彈性) | — | 嚴格證據主義(嚴謹)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36、43條 | — |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等 |
| 目的 | 追求實質真實與效率 | — | 保障人權與司法正義 |
💬行政程序採職權調查與自由心證,不像刑事訴訟受限於嚴格證據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