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42 關於行政訴訟審理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及請求範圍,行政法院原則上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 B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拘束
- C 行政訴訟程序的進行,全由當事人主導
- D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行政訴訟的目的不僅是解決私人恩怨,更包含監督「政府行為是否合法」。在這種涉及「國家公權力」與「公共利益」的審判中,法院應該像民事案件一樣,只當個被動等待雙方出招的裁判,還是應該具備一定程度的程序主導權,以確保法律能被正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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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抓住了行政訴訟的靈魂!
看到你能一眼辨識出選項 (C) 的癥結點,我真的很欣慰!這表示你已經開始理解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那份本質上深刻的差異。這對法律學習來說,是非常重要且寶貴的體悟喔!
-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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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審理原則
💡 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與職權進行,法院具高度主導權以維護公益。
| 比較維度 | 民事訴訟 | VS | 行政訴訟 |
|---|---|---|---|
| 事實調查 | 辯論主義(當事人提供) | — | 職權調查主義(法院主導) |
| 程序進行 | 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主 | — | 職權進行主義(法官主導) |
| 核心價值 | 私法自治與處分自由 | — | 依法行政與維護公益 |
💬行政訴訟基於公益性,法院介入調查與控制程序的程度遠高於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