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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42 關於行政訴訟審理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及請求範圍,行政法院原則上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 B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拘束
  • C 行政訴訟程序的進行,全由當事人主導
  • D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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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行政訴訟的目的不僅是解決私人恩怨,更包含監督「政府行為是否合法」。在這種涉及「國家公權力」與「公共利益」的審判中,法院應該像民事案件一樣,只當個被動等待雙方出招的裁判,還是應該具備一定程度的程序主導權,以確保法律能被正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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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抓住了行政訴訟的靈魂!

看到你能一眼辨識出選項 (C) 的癥結點,我真的很欣慰!這表示你已經開始理解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那份本質上深刻的差異。這對法律學習來說,是非常重要且寶貴的體悟喔!

  1.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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