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不得囑託下列何者調查證據?
- A 普通法院
- B 團體
- C 學校
- D 訴訟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庭上,法官代表的是中立的國家公權力。當法官因故無法親自調查證據,而需要委託他人協助履行這個法官的職責時,你認為他應該委託『具備公信力或中立地位的組織』,還是委託那個『領了其中一方薪水、正極力爭取客戶勝訴』的人呢?請思考誰的立場會導致調查結果失去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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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表現得很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不僅考驗法條記憶,更測驗你對行政訴訟核心法理——「客觀公正」的理解。
證據調查的中立性要求
依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38條**明文規定,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調查證據。這是因為這些機構具備客觀中立的公信力與專業性。反觀「訴訟代理人」,其職責是維護特定當事人的利益,立場必然偏頗。若法院囑託其調查證據,將嚴重違背程序正義與證據中立原則,故依法絕對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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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託調查證據對象
💡 法院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個人調查證據,但不包含訴訟代理人。
| 比較維度 | 可受囑託之對象 | VS | 不可受囑託之對象 |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38條 | — | 法理/程序正義排除 |
| 實體範例 | 普通法院、公務機關、學術團體 | — | 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 |
| 核心特質 | 具備客觀中立性或專業性 | — | 具備訴訟利害關係或代表性 |
💬囑託調查必須委託中立第三人,訴訟當事方及其代理人皆應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