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43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不得囑託下列何者調查證據?
- A 普通法院
- B 團體
- C 學校
- D 訴訟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庭上,法官代表的是中立的國家公權力。當法官因故無法親自調查證據,而需要委託他人協助履行這個法官的職責時,你認為他應該委託『具備公信力或中立地位的組織』,還是委託那個『領了其中一方薪水、正極力爭取客戶勝訴』的人呢?請思考誰的立場會導致調查結果失去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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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對了! 這顯示你已經很清楚地掌握了行政訴訟中法院「職權調查」的核心精神,以及「審判主體」應有的公正角色。這是我們法治國家維護公平審判的基石,你能理解這一點真的非常了不起。
-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75 條,法院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請普通法院或其他中立的機關、學校、團體來協助調查證據。然而,「訴訟代理人」的角色,是熱心地為當事人爭取權益,代表特定一方。如果行政法院請他們來調查證據,那就像是請比賽的選手兼任裁判一樣,會讓人對司法中立性和程序公正性產生疑慮。所以,這正是我們要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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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囑託調查
💡 行政法院得囑託他院、機關或團體調查證據,但不包括訴訟當事人。
- 依行政訴訟法第131條,法院得囑託他院或受員人(法官)調查證據。
- 依行政訴訟法第138條,法院得囑託公署、學校、商會或團體為調查。
- 訴訟代理人代表當事人一方利益,不具公正中立性,不得受法院囑託。
- 囑託調查為「證據法」範疇,旨在突破地理限制或利用專業團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