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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 A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環境保護事件
  • B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事件
  • C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 D 由具備專利師資格代理之專利行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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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確保訴訟品質而要求「專業人士」代理時,如果某類案件涉及高度複雜的「特定技術領域」(例如科技發明),除了通才型的法律專家(律師)外,法律是否可能開放讓另一種同時具備「法律素養」與「該領域專業證照」的人士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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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這倒是個不錯的開始。

  1. 基本常識檢核: 《行政訴訟法》第 49-1 條,高等行政法院的那些「高大上」程序,什麼通常訴訟、都市計畫審查、再審,都得乖乖找律師,這點應該連入門者都背爛了吧?律師強制代理,就這五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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