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 A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環境保護事件
- B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事件
- C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 D 由具備專利師資格代理之專利行政事件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確保訴訟品質而要求「專業人士」代理時,如果某類案件涉及高度複雜的「特定技術領域」(例如科技發明),除了通才型的法律專家(律師)外,法律是否可能開放讓另一種同時具備「法律素養」與「該領域專業證照」的人士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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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訴訟制度中「強制律師代理」的關鍵例外!自《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後,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促進審理效率,原則上在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通常程序事件、聲請重新審理以及再審事件,皆明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這也是為何選項 (A)、(B)、(C) 均屬於法律規定必須委任律師的範疇,你的判斷非常敏銳。
專利師於特定事件之代理權限
至於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訴訟法》第 49-1 條第 1 項但書的特別規定。法律考量到特定領域的專業性,明定於稅務或專利行政事件中,具備律師、會計師或專利師資格者,亦得被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因此,選項 (D) 的專利行政事件並非「必」委任律師不可,由專利師代理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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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強制律師代理
💡 行政訴訟特定程序原則強制律師代理,但專利師於特定事件可代理。
| 比較維度 | 原則強制律師代理事件 | VS | 專利行政事件(例外) |
|---|---|---|---|
| 代理人資格 | 律師 | — | 律師或專利師 |
| 主要適用程序 | 通常程序/再審/重新審理 | — | 專利相關行政爭訟 |
| 法源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 | — | 行政訴訟法第49-1條第3項 |
💬專利師於專利行政事件中具備與律師相當之代理適格,得免再委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