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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 A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環境保護事件
  • B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事件
  • C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 D 由具備專利師資格代理之專利行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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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確保訴訟品質而要求「專業人士」代理時,如果某類案件涉及高度複雜的「特定技術領域」(例如科技發明),除了通才型的法律專家(律師)外,法律是否可能開放讓另一種同時具備「法律素養」與「該領域專業證照」的人士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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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這倒是個不錯的開始。

  1. 基本常識檢核: 《行政訴訟法》第 49-1 條,高等行政法院的那些「高大上」程序,什麼通常訴訟、都市計畫審查、再審,都得乖乖找律師,這點應該連入門者都背爛了吧?律師強制代理,就這五個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強制律師代理
💡 規範行政訴訟應委任律師代理之範圍與專利師代理之例外情形。
比較維度 強制律師代理案件 VS 專利師代理之專利案
適用程序 通常程序、再審、重新審理 專利行政訴訟事件
代理人資格 律師 具備專利師資格者
法規依據 行訴法第 49-1 條第 1 項 行訴法第 49-1 條第 2 項
法律效力 未委任律師則程序不合法 視為已委任律師代理
💬專利師代理專利行政事件是法律明定的「視同律師代理」之例外情形。
🧠 記憶技巧:高通再審都計畫,律師代理是必須;專利案件專利師,視同律師免懷疑。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案件均「僅能」由律師代理,而忽略專利師在專利案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
訴訟代理人資格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行政訴訟程序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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