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 A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環境保護事件
- B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事件
- C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 D 由具備專利師資格代理之專利行政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訴訟的體系中,為了保護當事人並促進訴訟效率,法律通常要求由『具備法律專業』的人來代理。然而,如果某些案件涉及極高度的『特定技術專業』(例如科技或智慧財產權),除了具備通用法律知識的律師外,國家法律是否可能允許另一種同樣經過國家考試認證、且在該技術領域更專業的人士來擔任代理人,從而不再強制要求律師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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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強制律師代理
💡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程序及特定重大案件原則強制律師代理。
| 比較維度 | 強制律師代理事件 | VS | 專業人士代理 (例外) |
|---|---|---|---|
| 適用案件類型 | 通常訴訟、都市計畫、再審 | — | 專利行政、稅務行政事件 |
| 代理人資格 | 具律師資格者 | — | 專利師 (專利)、會計師 (稅務) |
| 法規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 49-1 條第 1 項 | — | 行政訴訟法第 49-1 條第 2 項 |
💬行政訴訟採強制律師代理為原則,但特殊專業領域允許具該專業資格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