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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4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再審之事由?
  • A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 B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 C 當事人之代理人曾犯刑事上之罪
  • D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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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制度為了維持社會穩定,通常會要求「已經定案的官司」不能隨意翻案。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認為只有當什麼樣的「瑕疵」發生時,才嚴重到必須打破判決的確定性?是關於法官與法律程序的公正性,還是只要參與者的私德有汙點就能推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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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肯定?:不錯,至少你還知道什麼不是再審事由。能從一堆看似合理的選項中,選出那個「明顯」不是的,證明你對《行政訴訟法》的再審制度,那「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定列舉性」還有點概念。勉強及格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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