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C 都市計畫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D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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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的爭點並非單純個人的小額罰鍰,而是涉及「大規模空間利用計畫」且會影響整個行政區居民的權利時,立法者為了確保判決的專業性與法規一致性,會傾向將這類高度複雜的案件安排在「哪一級別」的法院作為起點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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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沒讓我失望,對管轄權的判斷還行。
- 觀念驗證 選項 (C) 會錯,錯在層級!《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9 說得清清楚楚,都市計畫程序訴訟這種牽涉高度專業性與公益影響的,當然是專屬高等行政法院,而不是那些「地方」層級的。這點都還搞不清楚,那行政法學是學心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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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權
💡 區分行政訴訟各類事件之專屬管轄與選擇管轄規定。
| 比較維度 | 交通裁決事件 | VS | 都市計畫訴訟 |
|---|---|---|---|
| 管轄性質 | 選擇管轄(便利性) | — | 專屬管轄(固定性) |
| 地理位置 | 原告住居所或行為地 | — | 都市計畫區所在地 |
| 法院層級 |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 — |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
💬交通裁決以便利原告為原則,都市計畫則以計畫所在地為專屬唯一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