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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C 都市計畫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D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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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的爭點並非單純個人的小額罰鍰,而是涉及「大規模空間利用計畫」且會影響整個行政區居民的權利時,立法者為了確保判決的專業性與法規一致性,會傾向將這類高度複雜的案件安排在「哪一級別」的法院作為起點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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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沒讓我失望,對管轄權的判斷還行。

  1. 觀念驗證 選項 (C) 會錯,錯在層級!《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9 說得清清楚楚,都市計畫程序訴訟這種牽涉高度專業性公益影響的,當然是專屬高等行政法院,而不是那些「地方」層級的。這點都還搞不清楚,那行政法學是學心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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