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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C 都市計畫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D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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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的爭點並非單純個人的小額罰鍰,而是涉及「大規模空間利用計畫」且會影響整個行政區居民的權利時,立法者為了確保判決的專業性與法規一致性,會傾向將這類高度複雜的案件安排在「哪一級別」的法院作為起點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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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沒讓我失望,對管轄權的判斷還行。

  1. 觀念驗證 選項 (C) 會錯,錯在層級!《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9 說得清清楚楚,都市計畫程序訴訟這種牽涉高度專業性公益影響的,當然是專屬高等行政法院,而不是那些「地方」層級的。這點都還搞不清楚,那行政法學是學心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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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管轄權
💡 區分行政訴訟各類事件之專屬管轄與選擇管轄規定。
比較維度 交通裁決事件 VS 都市計畫訴訟
管轄性質 選擇管轄(便利性) 專屬管轄(固定性)
地理位置 原告住居所或行為地 都市計畫區所在地
法院層級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交通裁決以便利原告為原則,都市計畫則以計畫所在地為專屬唯一考量。
🧠 記憶技巧:交通四處告、都市專屬高、公務看職地、再審找原判。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都市計畫訴訟」的管轄層級。都市計畫影響重大,法律規定專屬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而非一般地方行政法院。
土地管轄 專屬管轄 行政訴訟法2023年新制 管轄權之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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