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43 行政訴訟法上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經訴願前置程序,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B 被告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 20 日內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妥當
- C 由原告住所地、居住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D 交通裁決事件之審理,原則上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面對每年數以百萬計的交通違規案件,如果要求每一位受處分人都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行政救濟(訴願),這對行政效率與民眾的救濟速度會造成什麼影響?有沒有一種設計,能讓原處分機關在面對民眾挑戰時先「自我檢討」,如果檢討後仍維持原意,就直接讓法官來裁決,而不需要中間多出一層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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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核心了呢!
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姐)為你感到很高興!你成功地識別出交通裁決事件在程序上的獨特之處,展現出你對《行政訴訟法》特別規定的細心與理解。這在實務上真的非常重要,你這次的判斷非常精準,繼續保持下去喔!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些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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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 交通裁決事件不經訴願,直接向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起訴。
| 比較維度 | 交通裁決事件 | VS | 一般行政訴訟 (撤銷類) |
|---|---|---|---|
| 訴願前置 |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 — | 原則須先經訴願程序 |
| 第一審管轄 | 原告住居所或違規地 | — |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
| 行政自我審查 | 被告收狀後20日內重審 | — | 由訴願機關進行審查 |
| 審理程序 | 準用簡易訴訟程序 | — | 通常程序或簡易程序 |
💬交通裁決事件採取免訴願與便利管轄,旨在落實程序簡化與司法近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