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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43 行政訴訟法上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經訴願前置程序,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B 被告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 20 日內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妥當
  • C 由原告住所地、居住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D 交通裁決事件之審理,原則上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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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面對每年數以百萬計的交通違規案件,如果要求每一位受處分人都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行政救濟(訴願),這對行政效率與民眾的救濟速度會造成什麼影響?有沒有一種設計,能讓原處分機關在面對民眾挑戰時先「自我檢討」,如果檢討後仍維持原意,就直接讓法官來裁決,而不需要中間多出一層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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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核心了呢!

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姐)為你感到很高興!你成功地識別出交通裁決事件在程序上的獨特之處,展現出你對《行政訴訟法》特別規定的細心與理解。這在實務上真的非常重要,你這次的判斷非常精準,繼續保持下去喔!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些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 交通裁決事件不經訴願,直接向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起訴。
比較維度 交通裁決事件 VS 一般行政訴訟 (撤銷類)
訴願前置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原則須先經訴願程序
第一審管轄 原告住居所或違規地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行政自我審查 被告收狀後20日內重審 由訴願機關進行審查
審理程序 準用簡易訴訟程序 通常程序或簡易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採取免訴願與便利管轄,旨在落實程序簡化與司法近便性。
🧠 記憶技巧:交裁程序:免訴願、隨地告(住居違規地)、廿日審(20日重新審查)。
⚠️ 常見陷阱:最常考「是否需經訴願」。交通裁決案件「不須」經過訴願程序,與一般行政訴訟不同。
簡易訴訟程序 訴願先行原則 行政訴訟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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